文献品读(四百零三)
来源:本站 日期:2026/03/23 浏览:200次

论文标题:Employee ownership and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Evidence from employee shareholders in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中文标题:员工持股与企业避税:来自中国国有企业员工股东的经验证据

原文来源:Huang D, Li P, Chan C K. 2025. “Employee ownership and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Evidence from employee shareholders in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53107351-107351.

供稿:李晨晴

封面图片来源:Pexels

 

编者按:

文章旨在探讨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存在分歧的情境下,员工持股如何协调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具体而言,文章聚焦于员工股东持股——即由代表员工持有股份的主体所进行的持股行为,并考察其对中国国有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此类利益分歧在中国国有企业中尤为显著)。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和工具变量分析法,文章发现,员工股东持股与国有企业的避税行为呈正相关关系,这一结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一致。该效应在以下两类国有企业中更为显著:一是员工股东代表了较高比例员工或员工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企业;二是内部信息环境质量较高或员工谈判能力较强的企业。此外,文章还发现,尽管整体税率有所降低,但员工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国有企业,会增加其政府控股股东所在地区的税收贡献。最后,补充分析结果显示,当企业存在员工-管理层关系对立、岗位离岸外包风险较高或政府干预程度有限时,员工股东持股对企业避税的影响会有所减弱。文章表明,大额员工持股可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一种新的替代方案,以减少对国有企业的政府干预。

一、研究背景

员工持股在过去五十年间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据美国国家员工持股中心数据,截至2021年,约6500家美国企业采用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惠及超1400万名员工。尽管员工持股在中国国有企业中的普及程度不及美国企业,但实务界早已认识到其重要性。中国国企早在1993年就通过职工持股会尝试员工持股模式,却在2000年被禁止;2015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企员工持股制度正式恢复。

员工持股的广泛推行和政策鼓励,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能够协调员工与股东利益的潜在作用。现有文献表明,员工持股对企业风险、研发活动、贷款融资、信息披露、经营业绩和生产效率均存在积极影响,这一研究逻辑隐含着“员工持股能让所有股东朝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共同目标靠拢”的假设。但在国有企业中,政府作为控股股东可能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等非企业价值目标,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存在分歧,这一假设未必成立。

在中国国有企业中,股东主要分为政府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两类,二者在企业避税问题上利益诉求截然不同。政府控股股东兼具企业控股股东和税收征管者的双重身份,其税收征管者的角色往往占据主导,会推动国企多缴税,尤其在地方政府面临债务压力时更为明显;而多缴税不符合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可能将此视为政府控股股东对其利益的侵占,二者的利益分歧由此产生。

在此背景下,持股员工面临两种利益选择:一是与政府控股股东保持一致,选择少避税甚至多缴税,这有利于其职业发展,尤其是管理层;二是与中小股东站在同一方,通过避税最大化自身股份价值。现有研究尚未充分探讨持股员工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分歧情境下的利益选择倾向,以及该选择对企业的影响。鉴于此,文章以中国国有企业为研究对象,考察员工持股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填补了这一研究空白。

同时,国际审计准则强调审计师风险评估程序的重要性,要求审计师在评估潜在错报风险时考虑监管因素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税务机关作为关键外部主体,其执法行为能对管理层机会主义形成约束,而员工持股引发的企业避税行为也会影响审计师对税务风险及整体错报风险的判断,二者结合构成了研究企业避税、税收监管与审计风险评估的完整分析框架。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一)员工持股的基础效应

员工持股指部分或全部员工持有企业股份的形式,现有研究认为其能通过绑定员工与股东利益,促使员工提升工作努力程度、减少在职消费、加强同事间协作与相互监督、优化信息共享并降低离职率,最终推动企业价值提升。这些研究均隐含“所有股东利益一致,均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但在国有企业中,政府控股股东的税收目标与中小股东的价值目标存在冲突,这一前提不再成立,持股员工的利益选择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

中国国有企业存在独特的员工持股形式——员工股东持股,这里的员工股东指由工会或员工持股平台代表高管、中层管理者和普通员工持有企业股份的主体,是中国国企员工持股的主要形式。与员工持股计划(ESOP)相比,员工股东持股具有持股期限更长(平均5.55年,远高于ESOP2年)、在国企中更为普遍(占样本企业年度观测值的4.35%,而ESOP仅占0.27%)、持股比例更高(平均6.91%,超过5%的大股东阈值,远高于中国非国企1.60%的平均员工持股比例)的特征,且持股的国企规模更大、经济重要性更高,成为文章研究的核心对象。

(二)避税行为的股东利益分歧

避税指所有能减少企业显性税负的交易行为,现有研究呼吁深入探讨股权结构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在国有企业中,政府控股股东因兼具税收征管者身份,更倾向于让企业多缴税,其从税收收入中获得的收益无需与中小股东分享;而中小股东则支持企业采取激进的避税策略,以增加企业可支配现金流、提升股东价值,政府控股股东推动的高缴税行为会被中小股东视为利益侵占。

现有研究表明,股东通常有动机推动企业避税,而控股股东可能利用避税进行利益侵占,中小股东会对此进行监督;同时,国有企业的避税程度显著低于非国企,其缴税水平受股权分置改革、分税制改革、业绩考核机制等因素影响,现有研究多以政府干预为分析框架,尚未关注员工持股在国企避税中的作用。

(三)研究假设提出

持股员工的利益选择最终取决于其持股比例:随着持股比例提升,股份价值对员工的重要性显著增加,员工更倾向于以股东身份行事,与中小股东保持一致并推动企业避税。同时,持股员工具备实施避税的信息优势,其参与企业日常经营,能深入了解企业运营细节,有效识别不同地区的税率差异、税收优惠和纳税状态,并将这些信息融入企业税务规划,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此外,员工股东推动的避税行为未必会引发政府控股股东的反对:一方面,持股员工可通过信息筛选,让政府控股股东未能察觉避税行为;另一方面,持股员工可利用跨区域经营优势,通过转移定价、利润再分配等方式,在降低企业整体有效税率的同时,维持甚至增加政府控股股东所在地区的税收贡献,而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更关注辖区内的税收总收入,只要辖区内税收不受影响,且避税行为合法,政府控股股东会对其持容忍态度。同时,员工的谈判能力(如罢工、企业雇佣培训成本等)也会进一步强化政府控股股东的容忍度。

基于此,文章提出核心假设:

假设1:员工股东持股比例与中国国有企业的避税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进一步,结合员工股东特征、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情境,文章提出后续分析的逻辑推演:员工股东对国企避税的促进作用,会因员工股东代表的员工范围、持股主体类型,以及企业内部信息环境、员工谈判能力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时,该作用会在员工-管理层关系对立、岗位离岸外包风险高、政府干预程度低的情境下被削弱。

三、实证设计与样本构建

(一)核心变量衡量

1. 员工股东持股比例(EO

首先从国企年报中获取前十大股东信息,通过天眼查等平台识别其最终控制人,若最终控制人为工会或员工持股平台,则将其界定为员工股东;员工股东持股比例为工会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企业股份的合计比例,无员工股东的企业该指标为0

2. 企业避税程度

以现金有效税率(CETR)为核心代理变量,计算公式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年末应交税费+年初应交税费)/税前利润,该指标值越低,表明企业避税程度越高。为保证结果稳健,同时采用当期有效税率(ETR)、现金有效税率替代指标(CETR1)、账面-应税利润差异(BTD)、相对有效税率(RETR)和三年平均现金有效税率(LCETR)作为避税的替代衡量指标,其中BTD值越高,其余指标值越低,均代表避税程度越高。

3. 工具变量

选取地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Ncompcase)作为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工具变量,该指标为地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加1后的自然对数。地区竞业限制纠纷越多,反映当地劳动力流动性越高,企业为留住人才更倾向于实施员工持股,因此该指标与员工股东持股比例正相关;同时,其反映的是区域整体劳动力市场特征,与企业避税行为无直接关联,满足工具变量的相关性和外生性要求。

(二)实证模型

1. 倾向得分匹配模型

用于计算企业存在员工股东的倾向得分,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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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准回归模型

采用工具变量(IV)法检验员工股东持股与国企避税的关系,在倾向得分匹配样本中进行回归,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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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样本选取

研究样本为2007-2018年中国A股上市国有企业,选取2007年为起始年是因《企业所得税法》于该年实施,统一了企业25%的所得税税率;选取2018年为截止年是因2019年后新冠疫情背景下政府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干扰企业避税行为。

通过手工收集企业年报、天眼查等平台的员工股东持股信息,结合中国股票市场会计研究数据库(CSMAR)、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获取财务和公司治理数据,经过以下筛选:(1)剔除金融行业企业;(2)剔除变量缺失的观测值,最终得到9786个企业-年度观测值,其中存在员工股东的观测值为426个,占比4.35%

为解决员工持股的非随机性问题,采用倾向得分匹配(PSM)方法,将存在员工股东的企业作为处理组,无员工股东、无ESOP且无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作为控制组,采用1:1最近邻匹配(卡尺0.1%),最终匹配得到390个处理组观测值和390个控制组观测值,匹配后两组企业的协变量无显著差异,保证了样本的可比性。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倾向得分匹配样本(780个观测值)的现金有效税率(CETR)均值为0.252,处于现有研究的合理范围;存在员工股东的国企CETR均值为0.245,显著低于无员工股东的国企(0.259),初步表明员工股东持股与企业避税存在正相关关系。员工股东持股比例(EO)均值为6.914%,超过5%的大股东阈值,说明员工股东在国企中具有一定的投票权影响力。此外,存在员工股东的国企平均市值为150亿元,高于无员工股东国企的133亿元,表明其经济规模更大。

1 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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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准回归结果

工具变量第一阶段回归结果显示,地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Ncompcase)与员工股东持股比例(EO)显著正相关,F统计量大于10Kleibergen-PaapLM统计量和Wald F统计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工具变量有效,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

第二阶段回归结果显示,员工股东持股比例(EO)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经济意义上,员工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加一个标准差,企业现金有效税率较均值下降43.374%,表明员工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国有企业的避税程度越高,核心假设1得到验证。

2 员工股东持股比例与国企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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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健性检验

1. Heckman两阶段分析

结合Heckman两阶段模型与工具变量法,控制样本选择偏误,结果显示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仍显著为负,表明核心结论不受样本选择偏误影响。

2. 熵平衡法

采用熵平衡法实现处理组与控制组的协变量平衡(匹配均值、方差和偏度),保留全样本信息,回归结果显示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仍显著为负,结论稳健。

3. 替代变量检验

1)更换员工股东持股衡量指标:采用员工股东持股与ESOP持股合计比例(EO_Total)、员工股东持股虚拟变量(EO_Dummy)替代核心解释变量,结果均显著为负;

2)更换避税衡量指标:采用ETRCETR1BTDRETRLCETR替代被解释变量,结果均与核心结论一致,表明结论不受变量衡量方式影响。

(四)异质性分析

1. 员工股东特征的影响

1)员工代表范围:将员工股东分为代表大量员工(EO_Many)和代表少量员工(EO_Few)两类,结果显示仅EO_Many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员工股东代表的员工范围越广,对国企避税的促进作用越强;

2)持股主体类型:将员工股东分为员工持股平台(EO_Firm)和工会(EO_Union),结果显示仅EO_Firm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持股主体时,员工能清晰感知自身股份价值,推动避税的动机更强。

2. 企业内部信息环境的影响

以内部控制指数中的信息沟通子指标(CommuIndex)衡量企业内部信息环境质量,分为高信息环境质量和低信息环境质量子样本,结果显示仅高信息环境质量子样本中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企业内部信息环境越好,持股员工的信息优势越易发挥,对避税的促进作用越强。

3. 员工谈判能力的影响

以劳动密集度(员工数量/固定资产)衡量员工谈判能力,分为高劳动密集度和低劳动密集度子样本,结果显示仅高劳动密集度子样本中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员工谈判能力越强,政府控股股东对避税行为的容忍度越高,员工股东推动避税的效果越显著。

(五)进一步分析

1. 员工股东持股与国企地区税收贡献

构建企业地区税收贡献指标(TaxContr),衡量企业缴税增长率与所在地区无员工股东国企缴税增长率的差值,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对地区税收的贡献越大。回归结果显示,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员工股东持股在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同时,提升了政府控股股东所在地区的税收贡献,解释了政府控股股东容忍避税行为的原因。

2. 员工-管理层关系的调节作用

采用CEO两职合一、管理层在政府控股股东单位任职两个指标衡量员工-管理层关系对立程度,分为关系对立和关系和谐子样本,结果显示仅关系和谐子样本中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当员工与管理层利益冲突时,员工股东推动避税的效果会被削弱。

3. 岗位离岸外包风险的调节作用

以外销收入占比衡量岗位离岸外包风险,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子样本,结果显示仅低风险子样本中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岗位离岸外包风险越高,员工因担心失业会抵制避税行为,员工股东推动避税的效果减弱。

4. 政府干预程度的调节作用

1)以2013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从“管资产”到“管资本”)为节点,分为改革前和改革后子样本,结果显示仅改革前子样本中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改革后政府干预减少,国企避税的外部约束降低,员工股东持股的避税效应被削弱;

2)分为地方国企和中央国企子样本,结果显示仅地方国企子样本中员工股东持股比例的系数显著为负,表明地方国企面临的政府税收干预更强,员工股东持股的避税效应更显著。

五、结论

文章2007-2018年中国上市国有企业为样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PSM)和工具变量(IV)法,考察了员工股东持股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员工股东持股比例与国有企业避税程度显著正相关,即员工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企业有效税率越低,避税程度越高;该效应在员工股东代表大量员工、持股主体为员工持股平台,以及企业内部信息环境质量高、员工谈判能力强的情境下更为显著;同时,员工股东持股在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同时,提升了政府控股股东所在地区的税收贡献,这也是政府控股股东容忍避税行为的重要原因;此外,当员工-管理层关系对立、岗位离岸外包风险高、政府干预程度低(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中央国企)时,员工股东持股对企业避税的促进作用会显著削弱。

Abstract: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how employee ownership aligns the interests of employees and shareholders in the context in which controlling and minority shareholders have divergent interests. Specifically, we focus on ownership by employee shareholders—entities that represent employees in holding shares—and examine its impact on tax avoidance in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where such divergent interests are particularly evident. Using 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 and instrumental variable analysis, we find that employee shareholder ownership is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tax avoidance in SOE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his effect is more pronounced in SOEs where employee shareholders either represent a large percentage of employees or are employee-run firms, and it is also stronger in SOEs with a high-quality internal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or strong employee bargaining power. Moreover, we show that SOEs with higher employee shareholder ownership increase tax contributions in regions where government-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re located, despite a reduction in overall tax rates. Finally, our additional analyses reveal that the effect of employee shareholder ownership diminishes in firms with confrontational employee-manager relations, high job offshoring risks, or limited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his study demonstrates that substantial employee ownership can provide policymakers with a novel alternative for reducing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SOEs.

原文地址:https://doi.org/10.1016/j.jaccpubpol.2025.107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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