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品读(一百四十)
来源:本站 日期:2020/11/23 浏览:2924次

论文标题:The Real Effect of Legal Institutions: Environmental Courts and Fir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penditure

中文标题:法律制度的真实效应:环保法庭与企业环保支出

原文来源:Qi Zhang, Zhi Yu, Dongmin Kong. 2019. “The Real Effect of Legal Institutions: Environmental Courts and Fir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penditur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98-120

供稿:鲁睿晗

封面图片来源:Pexels

 

编者按

文章从企业层面评价了环境司法改革对环境治理的现实影响。以我国环保法庭的设立为准自然实验,经过双重差分估计结果表明:环保法庭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投资,并且这种相关性是稳健的;三种可能的机制是提高了环境保护的司法水平、加强了环境保护的执法水平,以及缓解了地方政府干预对环境保护投资的影响;研究结论在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国有企业和有政治关系的非国有企业的子样本中表现尤为明显;环保法庭的存在显著提高了城市的空气质量,促进城市更早地跨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拐点。总的来说,本文揭示了环境司法对企业环保投资产生实际影响的微观机制,从而为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提供了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研究背景

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来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是很有必要的,但企业如果加大环境保护投资的话往往会造成本身的运营成本的增加和利润的减少,所以一般看不到企业在环境保护投资上的大动作,这就给政府出了难题,如何更好地激励企业在环境保护项目上的投资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学界针对环境法庭对司法实践的研究很多,但对环境法庭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因果关系研究还很少,并且政府的相关环保部门之间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还尚不得知。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有代价的,环境保护在中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中国环境当局在认识到严重的环境问题后制定了五年环境规划,并着手建立环境管理和立法体系。中国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在实施和执行仍然存在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部门和环保局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中国在环境法律体系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在中国的环境案件根据其性质分为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而由于环境污染案件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了案件审理时责任认定不严、案件审理拖延、对环境污染受害人救助力度不够、审理质量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伴随着2007年中国在贵阳清镇市的首个环保法庭的出现,以及发展到现在年全国已在20个省市的60多个城市设立了130多个环保法庭。环保法庭制度的出现对中国环保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以上弊端和问题造成了强烈的冲击。环保法庭的三大优势值得重视:集中审理、审判与执行结合、跨区域管辖。这三个环保法庭本身的特质无一不是对之前环境法律体系的缺陷的更好应答。

 

理论分析

中国以往的环保法律体系存在漏洞和弊端,企业进行污染行为而受到的相应的处罚、犯罪成本是相对很低的,这助长了企业对政府提出的加大环境保护投资的政策的不作为现象,而环保法庭的出现填补了之前环保法律体系的漏洞,以往以实现GDP增长为主要目标的地方政府在现在这种保护环境的压力下,将通过加强对当地企业污染的监控,将这种压力转移到污染企业身上,企业发生污染行为所面临的成本变得比按环保政策加大环保投资的成本高,面对日益增加的污染成本,当地企业将增加环保投资,以减少其污染活动的不利影响。基于此,提出假设1:

H1:环保法庭的设立有助于促进企业对环境保护投资的增加。

文章探讨了环保法庭影响企业环境努力的内在机制,发现环保法庭的设立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支出有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环保法庭直接提高了公众对企业污染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可能性,这将导致民事诉讼数量的增加(即第一直接途径)。其次环保法庭可以直接改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导致企业污染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导致非诉讼执行的数量增加(即第二种直接方式)。最后,环保法庭可以起诉地方政府在地方环境治理中的不作为或错误行为,这将导致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基于此,提出假设2:

H2:环保法庭分别通过三种机制(Civil、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增加企业进行污染行为的成本。

在以前,因为政府对环境污染庇护的存在,国企、有政治关系的非国有企业可能更少地受到地方环保局的监管和处罚,环境法庭的出现改变了这种局面。文章基于此,提出假设3:

H3:环保法庭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在具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国有企业和有政治关系的非国有企业的子样本中更为显著。

 

研究设计

1.数据与样本

文章调查环保法庭的设立与企业环保投资的关系,以2004-2014年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构建样本。样本期从2004年开始,原因是:1)年报披露的信息不足以收集主要变量;2)2007年是环保法庭成立的第一年,在这之前需要一个适当的时间段(如三年)来进行DID估计。

文章的数据来源于三个方面:(1)企业环保投资数据来源于年度财务报告;(2)设立环保法庭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所有地方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新闻报道;(3)其他变量均来自中国股市统计研究数据库(CSMAR)、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2.主要模型与变量

文章根据Bertrand和Mullainathan(2003)和Bertrand等人(2004),使用双重差分法研究了环保法庭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估计的基本回归模型是:

其中i是公司,j是城市,t是时间,Reformjt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公司i所在城市j在t年设立了环保法庭,则t年及以后年度均取值为1,否则为0。Xijt是控制变量,β是环保法庭效应的估计参数,回归中分别控制了城市(δj)和年份(σt)固定效应,还控制了地区—年度固定效应(λr,t)和行业—年度固定效应(μk,t),以分别消除地区和行业水平上的任何时变冲击。在企业环保投资(EnvInvijt)中,用总投资来规范环保投资,消除规模效应。

为了检验上述环保法庭对企业环保投资产生影响的三个机制,构造了三个变量来测量环保成本的不同维度。引入了环保法庭民事代理对环境司法效率的影响,定义为某一城市的环境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然后,引入了以行政环境诉讼案件数量为衡量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司法问责机制。最后构建了环保法庭对环境执法的影响,定义为环境行政案件总数。基于以上三个指标,构建了如下差异模型:

其中,Yit代表因变量(民事、行政、执法),δjσt分别是城市和年份的固定效应。对环保法庭影响的估计是βXjt是一组控制变量:总人口(Pop),定义为城市总人口的自然对数;经济绩效(GDP),定义为GDP的自然对数;固定资产投资(IFA),定义为自然对数;金融发展(Fin),以城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自然对数来衡量。

 

实证分析

1.多元回归分析

环保法庭的存在对企业环保投资呈显著正相关。表1第1栏至第5栏逐渐严格控制了城市、行业、年份等固定效应,文章的主假设回归依旧保持稳健。

表1 主回归检验

2.检验内生性

文章进一步构建了一个动态DID模型来检验的结果的有效性。

如果公司所在城市建立环保法庭(Environment Court)的年份满足以下五个虚拟变量的条件,则相应的取值为1。Before代表一年后才成立的;After0当年成立;如果成立于前一年,则为After1;如果成立时间早于两年,则为After2;如果至少早于3年,则为After3

结果见表2。虚拟变量Before反映在引入环境司法改革之前是否能发现任何环保投资效应,这可能是一些反向因果关系的征兆。但Before系数不显著。After1After2After3的估计系数为正且具有统计学意义,而After0的估计系数在统计学上不显著,表明环保法庭有助于长期提升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

表2 动态DID

为了证实这一推论不是随机的,进行了一个安慰剂试验,模拟地将样本公司分配给处理组或对照组。在每个模拟中,随机地将Treatment Dummy分配给整个样本,然后基于该伪样本进行公式(1)中的DID回归,重复这个模拟过程1000次。结果发现,伪回归的修正系数比真回归的要小,其大小接近于零,并且对应的t统计量基本上都很小且不显著。这一发现表明,主要回归中的DID估计结果不太可能纯粹是偶然的。

表3 安慰剂检验

为了进一步缓解内生问题,文章使用倾向评分匹配(PSM)方法构建一个可比较的对照组。基于PSM样本,重复在模型(1)中的主要回归, 结果显示Reform系数正显著。此外,在动态版本的DID中,发现Before的系数并不显著,而After1、After2、After3的系数是正的并且具有统计学意义。这些结果再次表明,从长期来看,环保法庭有助于提高企业环保投资的规模。

3.稳健性检验——环保支出的替代变量

除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资本性支出外,在管理费明细账中反映了重污染企业的环保工作情况。以环境保护总开支(EnvInv-all)为因变量,以检验结果的稳健性。稳健性检验表(替换环保投资变量)的第1列和第3列分别报告了无控制变量和有控制变量的结果,结果与之前的发现一致。

4.潜在机制

到目前为止,已经证明环保法庭的建立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投资。上文理论预计可能存在三种相互不排斥的机制。第一,环保法庭可以通过专门审理环境诉讼案件和统一环境司法标准,直接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第二,环保法庭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加强环境法律的执行。第三,环保法庭可以减轻对环境保护的政治干预。

鉴于大多数环保法庭都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因此很难准确区分渠道。因此根据环保法庭对民事案件、诉讼执行和行政案件的影响进行机制审查,希望这些检查能在一定程度上为三种非互斥机制的评价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通过构造三个变量Civil(环保法庭民事代理对环境司法效率的影响,定义为某一城市的环境民事诉讼案件数量)、Administrative(以行政环境诉讼案件数量为衡量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司法问责机制)、Enforcement(环保法庭对环境执法的影响,定义为环境行政案件总数)来测量环保法庭的不同维度。其中所有回归中的因变量都被对数化。基于以上三个指标,构建了如下差异模型:

表4给出了模型(4)的估计结果的数据,不同维度的改革系数都显著正,表明改革在这三个方面都发挥了作用。具体而言,第1栏显示,环境民事诉讼在环境法庭成立后明显增多,支持了环境司法专业化提高环境司法效率的理念,更多的环境冲突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第3栏显示,环保法庭对环境行政诉讼的影响也显著正向,说明环境行政司法问责在环境行政诉讼成立后有所加强。在第5栏中,发现环保法庭对环境行政案件也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说明环保法庭可以加强环境执法。

表4 环保法庭和环境诉讼案件

 

进一步分析

1.地方政府庇护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1)地方政府干预

文章预计,在政府干预较为严重的地区,企业环保投资的环保法庭应该更加明显。具体来说,使用三个变量(司法独立、政府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来衡量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具体如下:

司法独立(JI)是衡量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措施。司法独立性(JI)是基于“您对当地法律体系公正解决争议的信心有多大”的调查分数,分数越高表示独立性越强。结果显示环保法庭(改革)系数在司法独立性较强的城市并不显著,但Reform系数对司法独立性较低的城市来说是积极且显著的。这与我国城市环保法庭在环境改革中发挥的司法独立性比较大的预测是一致的。

政府干预(GI)是根据“2007年中国各省市场化报告NERI指数”中的“减少政府干预力度”指标定义的。GI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企业位于得分较低的省份,则等于1,表明政府行政干预更大。文章结果表明,在政府干预较多的地区,环保法庭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更为显著。

地方保护主义(LP)是根据2005年世界银行的《中国投资保护主义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一文中的“世界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这一调查数据从世界银行手工统计。LP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该公司所在城市的得分更高,则等于1,表明地方保护主义加剧。文章结果显示在地方保护主义较多的地区,环保法庭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更为显著,这也验证了环保法庭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保护的不利影响。

(2)所有权和政治关联

中国的一个重要制度特征是,大多数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自然产生了与国有企业政治相关的不同激励机制。特别是与民营企业相比,由于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性质和中国经济体制的父系性,国企往往与地方保护密切相关。

文章发现改革系数在国有企业子样本中为正且显著,而在非国有企业子样本中则不显著。研究结果表明,环保法庭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更为显著,与前面的假设相一致,也验证了环保法庭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对环境保护的不利影响。

文章还进一步检验了环保法庭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在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子样本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估计结果表明,环保法庭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在CSOE(央企)子样本中统计上不显著,但在LSOE(省企)子样本中显著。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地方政府不直接控制CSOE(央企),因此不能干预它们的商业活动(Shleifer and Vishny,1994)。虽然环保法庭有助于克服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行政干预,促进地方企业增加环保投资,但对地方企业的环保投资决策影响不大。

文章给出了非国有企业政治联系的回归结果。在有政治关联的非国有企业中,Reform对企业环保投资呈显著正相关,而没有政治关系的非国有企业则不明显,说明政治关联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庇护。

2.城市层面的影响

(1)环保法庭带来经济后果

为了检验环保法庭对环境质量和环保投资的影响,在城市层面估算了以下回归模型:

Yjt分别用污水排放量(Effluent)、二氧化硫排放量(SO2)和烟尘排放量(Smoke)等工业排放物的排放量值来衡量。δjσt分别是城市和年份的固定效应。β是对环保法庭效应的估计。Xjt是一组控制变量。

文章结果显示改革系数均为负数且显著,表明环保法庭可以帮助控制工业废水和二氧化硫排放。然而,环保法庭与工业烟尘排放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DID的动态版本的结果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性证据。总体而言,文章提供了直接证据,支持环保法庭对城市环境质量的积极影响,进一步从宏观角度验证了先前结论的稳健性。

(2)环保法庭对EKC的影响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描述了环境质量和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为研究环保法庭对EKC的影响,构建以下模型:

Yjt为相关因变量(污水、二氧化硫、烟尘),Lnpergdp定义为城市人均GDP的自然对数,其他变量的定义与前面的回归一致。

文章中的估算结果显示了经济增长与污染物排放之间的S型关系,即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在早期阶段下降,然后上升,最后下降。此外,处理组(有环保法庭的城市)的EKC拐点明显小于对照组(没有环保法庭的城市)。总的来说,文章结果显示环保法庭促进一个城市更早地跨越EKC拐点。

 

研究结论

文章研究了环保法庭对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发现:(1)环保法庭有助于鼓励重污染企业增加环境保护或污染控制方面的投资;(2)在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国有企业和有政治关系的非国有企业的子样本中,这种影响更大;(3)环保法庭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可以促进城市提前跨越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拐点。总的来说,该研究为新兴市场的决策者提供了及时的解释,对关注企业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新兴市场决策者提供了及时的启示,并呼吁地方政府加强本土企业的环保工作。

 

Abstract

This paper evaluates the real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reform o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t the firm level. Us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courts in China as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our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estimation shows that: (1) environmental courts significantly enhanc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by firms, and this relationship is robust to different specifications and alternative measures; (2) three possible channels are the improved levels of justice and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mitig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3) our findings are particularly pronounced in subsamples with severe local protectionism,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 and non-SOEs with political connections; (4) at the city-level, environmental courts significantly increase air quality and promote cities to cross the inflection point of the 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 earlier. Overall, this paper reveals the micromechanisms behind the real effect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on firm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thus providing timely implications for regulators concerned wit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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