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SASB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例会讨论议题——历史遗迹
来源: 日期:2019/09/07 浏览:5269次
来源: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官网
 
2019年6月,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PSASB)理事会及其咨询顾问委员会(Consultative Advisory Group,CAG)工作例会在加拿大多伦多IPSASB总部召开。历史遗迹(Heritage Assets)是本次CAG工作例会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
项目背景及研究进展:
IPSASB发布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s, IPSAS)明确将历史遗迹定义为具有文化、环境或历史意义的资产,如历史建筑和纪念碑、考古遗迹、自然保护区以及艺术品,并将历史遗迹具体分为有形文化历史遗迹和无形文化历史遗迹两大类。《IPSAS 17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IPSAS 17)和《IPSAS 31号——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IPSAS 31)涉及对上述两类历史遗迹核算规范。
有关历史遗迹的研究项目在IPSASB 2013年至2014年的工作计划征询意见稿中被列为优先事项,并于2015年6月通过了项目概要。由于IPSAS 17允许但不要求经济实体确认满足准则中对不动产、厂房以及设备定义的历史遗迹,也尚未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因此IPS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历史遗迹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2004年,IPSASB和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The United Kingdom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UK ASB)开展合作,启动了对历史遗迹会计处理的研究;2006年4月,IPSASB 专门发布了《基于应计制的历史遗迹会计》的征询意见稿;2006年12月,考虑到存在更亟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促进公共部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建立的迫切要求,IPSASB在评审了针对征询意见稿的意见后,暂时搁置了历史遗迹的研究。随后,在IPSAS 31的制定过程中,IPSASB着重指出了经济实体持有无形历史遗迹的影响,允许但不要求经济实体确认满足无形资产定义的历史遗迹。
综上,既有的国际规范对历史遗迹尚未强制要求进行确认以及有效核算,因此政府公共部门有必要单独对历史遗迹开展研究,以建立起一套针对历史遗迹的会计处理体系,并对历史遗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做出指导和规范。
历史遗迹项目将考虑的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
1.如何对历史遗迹进行定义以及分类;
2.如何对历史遗迹进行确认和计量(包括对历史遗迹进行估价的成本);
3.是否应该对历史遗迹计提折旧和减值;
4.是否应该对历史遗迹进行附加披露以及是否应明确披露的具体形式。
本次工作例会聚焦的问题:
1.是否应采用名义价值对历史遗迹进行计量
名义价值即对历史遗迹以1元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象征性列示。考虑到没有一个通用标准可以评估历史遗迹的价值,一些国家和地区提议用名义价值来衡量所有历史遗迹;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则认为名义价值只能适用于某些特殊的历史遗迹,例如具有特殊历史遗迹价值或者无法用其他方式进行计量的历史遗迹。
用名义价值来计量历史遗迹的合理性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虑:其一,易于经济实体确认和管理历史遗迹;其二,易于经济实体记录和披露历史遗迹。但在阐述名义价值计量合理性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如果不采用名义价值计量历史遗迹,那么上述两种观点阐述的优势是否也能实现?其二,名义价值在何种情境下可以使用?其三,从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角度来看,对历史遗迹以名义价值衡量是否提供了财务报告外部使用者需要的相关信息?
IPSASB在建立历史遗迹概念框架的过程中也对采用名义价值衡量历史遗迹的适当性多次展开讨论,认为名义价值衡量未能满足财务报告披露中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目标。但在IPSASB发布的历史遗迹征询意见稿的收回稿中,各方对用名义价值衡量历史遗迹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因此,IPSASB认为有必要对使用名义价值衡量历史遗迹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展开进一步研究。
2. 历史遗迹是否应该划分为经营性历史遗迹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
该问题旨在探究将历史遗迹划分为经营性历史遗迹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是否有助于制定历史遗迹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指引规范。
有关经营性历史遗迹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的划分源自英国财政部的政府财务报告手册(The United Kingdom Treasury’s Government Financial Reporting Manual 2017-18,HM Treasury FReM 2017-18),手册中有关历史遗迹的描述如下:经济实体之所以持有非经营性历史遗迹主要是因其对文化、环境或历史的贡献,以实现其与遗产维护相关的总体目标;而经营性历史遗迹除了具有历史遗迹在历史、艺术、科学、技术、地理或环境等方面的特性外,还被实体用于其他活动或提供其他服务(例如建筑物)。
自开展历史遗迹项目研究以来,IPSASB官方披露的会议讨论文件对经营性历史遗迹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的定义与上述手册中的表述相同,并进一步指出:经营性历史遗迹包括道路、桥梁、火车站、政府大楼、水处理厂等;非经营性历史遗迹包括博物馆藏品、城市公园的遗产雕塑以及其他纯粹因其历史遗迹价值而持有的遗产物品。
IPSASB在2019年6月份的CAG工作例会上安排了对历史遗迹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这一举措的适当性以及意义的讨论。IPSASB指出这种区分不是历史遗迹征询意见稿制定过程中的重点,但运用这种区分有助于历史遗迹项目的进一步研究。相应地,如果IPSASB决定经营性历史遗迹适用于IPSAS 17,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应该集中在为非经营性历史遗迹核算制定规范指南。
针对以上问题,历史遗迹项目工作组结合公共部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和历史遗迹征询意见稿进行了讨论,主要内容如下:应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判断某项受控遗产是否属于实体资产的标准关键在于它是否为实体的“资源”。资源是具有服务潜力或能给实体创造经济利益的各种要素的总称,其中,服务潜力有助于实现实体总体目标。从经营性历史遗迹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都具有服务潜力,理应统一核算,将历史遗迹划分为经营性历史遗迹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的必要性有待商榷。
在历史遗迹分类征询意见稿的收回稿中,主要观点如下:
(1)IPSASB应该考虑将历史遗迹划分为经营性历史遗迹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
(2)如果采用了经营性历史遗迹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的划分标准,那么需要对经营性历史遗迹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进行更明确的定义,也需要出台相关的会计准则以解决这两种类型的历史遗迹之间的转换问题;
(3)如果历史遗迹被用于经营(即除了作为遗产加以维护之外的其他用途),那么需要考虑由此带来的会计计量问题,包括资产的消耗(或折旧)导致需要更换资产的组成部分,由此带来的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资本化或费用化)。
2019年4月,IPSASB历史遗迹项目工作组针对收回的征询意见稿展开了讨论,内容主要包括:
(1)该种划分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如何制定非经营性历史遗迹的指引规范;
(2)若需要增强这种划分标准对财务报告披露历史遗迹的信息有用性,如何改进对历史遗迹分类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这一划分标准的描述;
(3)能否在实务中可靠地应用这种对历史遗迹的划分;
(4)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历史遗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计量差异(除了维护程度和使用寿命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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