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SASB咨询顾问委员会工作例会讨论议题——资本化补助
来源: 日期:2019/09/16 浏览:5296次
来源: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官网
 
2019年6月,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PSASB)理事会及其咨询顾问委员会(Consultative Advisory Group,CAG)工作例会在加拿大多伦多IPSASB总部召开。资本化补助(Capital Grants)是本次CAG工作例会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
项目背景:
在目前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收入交易按照交换性交易或非交换性交易进行分类核算。交换性交易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9号(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 9,IPSAS 9)、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1号(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 11,IPSAS 11)进行核算,非交换性交易则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3号(International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Standard 23,IPSAS 23)进行核算。
201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5,IFRS 15),新收入准则提供了更健全的收入核算框架,有助于提升全球资本市场以及不同行业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也给IPSASB 启动收入项目以重新审视收入交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契机。根据收入项目开展以来第一份咨询文件的反馈情况,IPSASB认为有必要提供资本化补助相关的会计核算指引。
现有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并未提供资本化补助的定义,现阶段其工作定义是:资本化补助是一项交易,在这项交易中,一个实体提供一项资产或现金,要求接受方取得或建造一项资产,而不从接受方取得商品、服务或资产作为直接等价物。
项目进展:
2019年3月,IPSASB决定将收入项目中的征求意见稿第70号(Exposure Draft 70,ED 70)命名为包含履约义务的收入,征求意见稿第71号(Exposure Draft 70,ED 71)命名为不包含履约义务的收入。
根据ED 70,履约义务的定义是:与购买方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中关于向购买方或第三方受益者转移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其中转移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转移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的组合)以及转移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根据上述定义,确定一项交易是否纳入ED 71的范畴需遵循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考虑该项交易是否产生于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如果一项交易并非产生于具有约束力的条款,那么这项交易应该被纳入ED 71的范畴。
第二,如果存在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则需要进一步考虑交易中是否包含履约义务,如果一项交易中不存在履约义务,那么即使其产生于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也应该被纳入ED 71的范畴。
根据上述步骤进行判断,资本化补助并不符合履约义务的定义,因为其并不涉及向购买方或第三方受益者转移商品、服务或资产,应该纳入ED 71的范畴。另外,如果资本化补助产生于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那么这项交易产生的收入应予以立即确认,这已经在IPSASB既有规范中予以说明,因此,现阶段的分析将聚焦产生于可强制执行条款的资本化补助。
本次工作例会聚焦的问题:
资本化补助的接受方在收到补助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收到资本化补助时,补助接受方应该将得到的资源作为一项资产记录在借方,这点已经十分明确,但是关于补助接受方如何在贷方进行记录却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对此,IPSASB给出以下3种方案以供研讨:
一是立即确认,收到资本化补助时即作为收入处理;
二是在一段期间内确认(在资产的建造期间或投入使用前的期间),确认的基础可以是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合理的基础;
三是根据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收入,类似于包含履约义务的收入的会计处理。
方案一的支持者认为,资本化补助的条款不符合履约义务的定义,也不属于会引起债务的义务,其实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交易,根据IPSASB既有规范的规定,不可强制执行的交易收入应予以立即确认。即使资本化补助包含补助退回条款,那么与补助退回条款相关的债务将在未来补助接受方违约时产生,因此与补助退回条款相关事项的处理可以比照或有负债,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方案二的支持者认为,尽管资本化补助并不包含履约义务,其仍可能包含某些与义务相关的条款,在一段期间内确认收入有助于向信息使用者传递补助接受方需要履行某些义务的信息。但是,由于这些条款并未列出补助提供方要求补助接受方完成的任务的具体信息,收入的确认需要基于系统合理的基础,比如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或者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另外,针对补助退回条款,在方案一下与补助退回条款相关事项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在方案二下则允许在财务报表内予以确认,表内确认可以提供更高的信息含量。
方案三允许在收到资本化补助时确认一项负债,等到与补助条款相关的义务履行期间再确认收入。但是只有包含针对补助接受方需要履行义务的详细内容的可强制执行资本化补助适合采用此类会计处理,这类资本化补助包含与履约义务类似的义务,应当与包含履约义务的收入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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