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FASAB(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向联邦实体工作组成员下发了一份报告实体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在广义政府联邦通用目的财务报告(GPFFR)中应该包括3类组织:(1)联邦政府预算安排下的组织;(2)联邦政府所拥有的组织;(3)联邦政府所控制的并且会带来损失风险或预期收益的组织等。此外,对于一个组织不符合以上3类标准但是排除在外可能会带来误导的也应该在GPFFR中披露。
FASAB主席Tom Allen说:“目前联邦成员根据1995年颁布的概念文件来决定哪些组织应该包括在GPFFR中,但是现在联邦政府以及它和组织的关系变得愈加复杂,这份意见稿将有助于GPFFRs的使用者获得关于联邦报告实体更全面的财务信息以及政府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复杂关系。”
在这份意见稿中提供了一些标准来决定最适当的途径去披露适用于GPFFR中组织的信息。意见稿中提出了“合并主体”和“披露主体”的概念等。在FASAB的95页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很多问题,让调查对象回答并解释其原因。在2013年8月28日将举行公开讨论会,届时委员会成员和调查对象将对意见稿进行讨论。
通过借鉴美国在合并财务报告中对报告实体的界定,陈立奇教授认为我们可以思考中国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如何来界定报告主体问题,这值得我们国内专家学者去探索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