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品读(三百二十二)
来源:本站 日期:2024/08/05 浏览:250次

论文标题:Out of Site, Out of Mind?The Role of theGovernment-Appointed Corporate Monitor

中文标题:不在场?政府任命的企业监督员的角色

原文来源:Gallo L A, Lynch K V, Tomy R E. 2023. "Out of Site, Out of Mind? The Role of the Government‐Appointed Corporate Monitor".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61(5): 1633-1698.

供稿:李卓诚

封面图片来源:Pexels

 

编者按

文章研究了一种相对新型的外部企业监督员的作用,即政府任命的企业监督员,并评估监督员的任命是否会减少企业的违法倾向。在延期或不起诉协议背景下,文章首先研究了监督员任命的决定因素。文章发现,自愿披露不当行为并拥有更多独立董事的企业不太可能有企业监督员,而那些违规行为更严重、董事会变动更强制、合作要求更高的企业更有可能有监督员。文章发现,监督员在任时,这样的任命与违规行为减少18%-25%有关;然而,在监督员离开后,这种效果并不持续。

 

研究背景

监管机构使用各种工具来阻止和纠正企业在金融、税务欺诈、内幕交易、环境或安全违规等领域的不当行为。最近的文献研究了这些工具在不同环境下的有效性,包括举报人计划,监管行为披露,强制性企业披露,以及执行或起诉。本文研究了监管机构在防止企业不当行为方面可以使用的一种相对较新的工具:政府任命的企业合规监督员,也被称为企业监督员。监督员被任命在已经被揭露有不法行为的大企业,目的是改革企业,防止进一步的不法行为。然而,由于它们相对新颖,人们对它们的作用或有效性知之甚少。文章研究了企业监督员的任命是否会降低违规行为的重复发生率。通过研究这些监督员的影响,文章及时解决了企业起诉领域中尚未解决的争论。

文章在延期或不起诉协议(以下简称N/DPAs)的背景下研究企业监控,这是违规企业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合同,企业同意以不被起诉为代价接受补救和制裁,如果该企业未能履行协议,联邦政府将保留起诉的权利。通常,协议要求企业聘请政府指定的企业监督员,其任务是调查导致违规的合规失败,评估其范围以向受影响方提供足够的赔偿,并提供建议以防止未来的违规行为。目前尚不清楚政府任命的企业监督员是否有助于防止不当行为。N/DPAs一般概述了企业必须采取的合规措施;只要企业有动机避免未来的违规行为和任何违反N/DPAs的行为,监督员可能不会逐渐有效。企业监督员也经常是前检察官,他们可能不具备改善治理所需的企业特定知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监督员是外部人员,他们可能也不太容易被管理层操纵。考虑到内部信息和客观性之间的权衡,这些外部监督者是否有助于防止从事不法行为的企业的违规行为是不确定的。

此外,企业监督员的任命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费用。企业监督员和他们的团队不仅得到企业的补偿,而且他们还被指责过多地干涉企业的内部运作;企业还面临着监测机构发现新的、不相关的违规行为的风险,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处罚,这些因素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使企业更加厌恶风险,缺乏创新精神。考虑到聘请企业监督员的成本,以及他们周围缺乏透明度,了解他们是否成功地监督合规和减少不当行为尤为重要。

为了探讨企业监督员的作用,并研究监督员的任命是否能减少企业违规,文章收集了2001年至2019年期间美国司法部与上市企业之间的193项延期起诉或不起诉协议的综合数据。其中三分之一的协议要求企业聘请一名企业监督员。文章首先评估了需要企业监督员的因素。文章发现,自愿披露不当行为的企业不太可能有企业监督员,而那些违规行为更严重、董事会被强制变动、合作要求增加的企业更有可能有监督员。文章还发现,在N/DPA实施时,拥有更多独立董事的企业不太可能被要求任命一名企业监督员。企业的其他特征,如规模、杠杆和盈利能力,并不能显著地影响监督员的任命。

文章使用DID设计来确定任命企业监督员是否与未来的违规行为有关。文章对违规行为的衡量综合了一系列违规行为的数据,包括会计、反垄断、银行、医疗、就业相关、环境、出口管制、欺诈、投资者保护、回扣/贿赂以及违反《反海外腐败法》(FCPA)文章的目标是评估被监测企业在监督员在场时与离开后在违规行为方面的表现是否有所不同。如果在监督员任职期间违规事件减少,而在他们离开后增加,则更容易将这种变化归因于监督员的存在,但这意味着这些变化是暂时的。监督员任职期间违规行为减少,离职后没有增加,这表明情况发生了永久性变化,但不太清楚监督员的存在是否是主要原因。

N/DPA之前,文章没有发现有监督员与无监督员企业之间的违规行为有显著差异,这支持了平行趋势假设。文章的发现与前者一致,即与不需要任命企业监督员的N/DPA企业相比,有企业监督员的N/DPA企业的违规行为减少了18%-25%,但只有在监督员在任的情况下。在文章的样本期内,平均每家企业有46起违规行为。这些数值表明,与未指派监督员的N/DPA企业相比,指派监督员的N/DPA企业的违规行为减少了812起。但是,在监督员离开后,违规事件增加到N/DPA之前的水平。文章通过进一步分析排除了违规行为的减少来自N/DPA特征的差异或其他不可观察的因素。

文章的研究贡献如下:首先,文章调查了监管机构和违规企业之间的一种未被充分研究的监管工具——企业监督员,并评估企业监督员在改善企业违规方面是否有效。文章的研究结果表明,虽然企业监督员在企业任职期间与减少违法行为有关,但从长远来看,他们在产生持久变化和减少刑事和民事违法行为方面不太成功。本文是第一个实证调查企业监督员的任命是否会降低未来违规率的论文,文章为越来越多的研究监管机构用于阻止和纠正企业不当行为的机制的文献做出了贡献。其次,文章阐明了监督员减少违规行为的机制,这与司法部对监督员角色的看法是一致的。具体来说,文章表明,在监督员任职期间,违规行为的减少与企业道德和合规标准的提高有关。但是,一旦监督员离开,这些改进就不会持续下去,除非监督员以前有类似的经验或在现场工作的时间更长。这些发现可以指导司法部如何减少企业违规。文章的研究结果表明,监督员与道德和合规相关的群体行为规范的显著改善有关,然而,它们在促成持久变革方面基本上是无效的。

 

 研究背景

在企业违法的总数中,约有86%被起诉。在不到1%的案件中,检察官拒绝采取法律的行动。在其余13%的案件中,检察官与企业达成了延期或不起诉协议。在86%的被起诉企业中,最常见的结果是认罪协议(80.5%)。只有0.5%的案件面临审判定罪,而其余的案件被驳回(4.4%)或导致无罪释放(0.4%)。虽然认罪协议需要监督案件的法官接受并导致处罚,但它们通常比审判更受欢迎,因为它们允许企业避免审判的不可预测性和声誉损害。

由于认罪协议的条款可能过于惩罚性,企业和检察官也可以选择签订延期或不起诉协议。延期和不起诉协议是企业违法者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合同协议,其中企业同意实施某些制裁,以换取政府不起诉或推迟对企业的起诉。在不起诉协议中,没有正式的指控,因此联邦法官没有监督协议。在暂缓起诉协议中,指控是正式提出的,监督案件的联邦法官可以拒绝协议的条款。然而,在实践中,联邦法官往往不这样做,这使得暂缓起诉协议类似于不起诉协议。这些协议规定了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实施处罚,改变企业合规计划,并任命一名企业监督员。

企业监督员的任务是使企业恢复正常,使其不会成为惯犯。检察官通常在不相信企业有能力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纠正问题时任命检察官。然而,监督员的权力可以从咨询角色到强制企业进行重大合规变更。大多数企业监督报告从未公开,或者即使公开也经过大量编辑。自2001年以来,约有三分之一的延期和不起诉协议要求保留企业机密。

考虑到企业破产的频繁程度以及与之相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当时的美国助理司法部长Benczkowski发布了一份名为刑事部门事务中破产的选择的备忘录。在关于使用监督员的评论中,该备忘录列出了何时实施监督员的更具体的考虑因素,并指出在许多企业刑事决议中,没有必要实施监督员,任何监督员的范围都应适当调整,以解决产生监督员需求的具体问题和担忧。最近,副总检察长Lisa Monaco发布了两份关于企业审计的使用和范围的备忘录。这些备忘录明确表示,将考虑对所有企业实施企业监督;此外,备忘录为如何构建企业监督体系提供指引。据文章所知,还没有研究直接考察了企业监督的有效性。大多数关于企业监督的结论为已轶事性或理论性的,因此,文章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企业监督的有效性。

 

 数据与样本

(一)企业监督员、延期或不起诉协议(N/DPA)和企业特征数据

文章的延期或不起诉协议(N/DPA)样本来自CPR,这是一个关于美国联邦起诉和暂缓起诉和不起诉协议的综合数据库。CPR数据是通过几个来源收集的,其中包括联邦摘要表、新闻稿、检察官办公室和《信息自由法》要求。关于企业治理变量的数据来自机构股东服务(ISS)、ExecuCompBoardEx。对于无法从ISSExecuCompBoardEx获得这些数据的企业,文章使用DEF 14 A10-K20-F手工收集SEC文件中缺失的数据。电话会议记录来自Factset。最后,关于企业一级特征的数据来自Compustat

文章的样本仅限于与在美国上市的上市企业及其子企业的N/DPA,并要求该企业在N/DPA的年份公开上市。如果母企业及其全资子企业因同一违规行为分别收到N/DPA,文章认为这一观察结果是母企业的单一N/DPA。由于文章的结果测量数据(企业违反规则)仅从2000年起可用,因此文章将N/DPA的样本限制在2000-19年,文章的最终样本包括2001- 2019年期间的193N/DPA。对于这些N/DPA中的每一个,文章从CPRDOJ的网站获得主要协议文件。文章收集有关违规期限、协议日期、协议是否要求任命企业监督员、处罚、试用期以及与违规行为相关的详细信息。此外,文章还收集了N/DPA协议规定的合规性和企业治理要求的变量。最后,文章将协议分为14种违规类型。

1显示了2001年至2019年美国司法部和上市企业之间N/DPA的时间趋势图,突出显示了以企业监督为特征的观察部分。表1的面板A显示了文章按Fama-French 12个行业组划分的N/DPA企业样本的描述性统计数据。在193个观察结果中,有59个(31%)被指定企业监督员。金融企业在文章的样本中占最大比例(25.39%),医疗保健,医疗设备和药品是第二大队伍(19.17%)。表1的面板B按违规类型列出了文章的N/DPA企业样本的描述性统计数据。违反FCPA是最常见的类型(34.72%),与FCPA相关的N/DPAs包含最多的企业违规行为(59个中的27个)。

2列示了样本企业特征的描述性统计量。文章将这些变量按它们是否代表预协议措施、N/DPA要求或企业特征和其他变量进行分类。在N/DPA之前采取的措施方面,80.3%的企业采取了补救措施,在47.7%的情况下,企业自愿向司法部披露了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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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DPA的时间趋势和企业监督员任命

-1- N/DPA企业样本的行业分布与违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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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DPA样本企业特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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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违规数据

文章从GJF违规跟踪数据库中获取有关企业违规的数据。文章将企业违规数据与文章的延期或不起诉协议样本合并。由于GJF数据库积累了当前母企业的违规行为,文章手动搜索数据,以确定在当前母企业收购之前收到N/DPA的企业。签订N/DPAs的企业往往规模较大,拥有多个子企业,并进行多次合并和收购。因此,文章认为母企业应对其子企业的违规行为负责,这与SEC和司法部刑事部门采取的方法一致。

使用GJF的描述,文章将这些违规行为分为14类。这些包括违反会计规则、反垄断法规、银行和消费者保护法、药品或医疗相关法规、经济制裁、就业法、环境法、出口管制法规、FCPA、欺诈和投资者保护法。还有回扣和贿赂的类别,以及文章称之为杂项的剩余类别。文章的样本包含2000年至2019年的8820起违规行为。文章样本中的企业有多个相同类型的违规行为。与就业和环境相关的违规行为在文章的样本中所占比例最大,分别占违规行为总数的36.98%25.26%。其他违规行为占违规行为总数的比例很高,包括银行(7.28%),投资者保护(5.56%),欺诈(4.66%),消费者保护(4.24%)和FCPA2.18%)。此外,杂项类别占所有案件的7.59%。平均而言,企业违反环境法23次,违反就业相关法律21次。综合所有违规类型,违规的平均数量为46,表明企业在文章的样本期内违反了多项法律。

 

 实证设计与回归结果

(一)任命企业监督员的影响因素

文章分析N/DPA企业监督员的任命的影响因素,估计以下线性概率模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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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i表示受N/DPA约束的企业。Monitor为虚拟变量,如果N/DPA要求企业监督员,则其值为1,否则为0。为常数项,为违规型固定效应,为N/DPA年固定效应,为行业固定效应。Xk个预测变量的向量。

3列示了方程(1)的回归结果。面板A仅使用与N/DPA相关的变量,包括和解所需的总赔款(包括罚款、归还和没收),以及企业是否有相同类型的先前违规行为的指标。文章还使用了作为N/DPA一部分所需的、用于度量合规性和企业治理变化的变量(例如,委员会的变化、合作)以及N/DPA中作为推迟起诉的理由所列举的因素的指标。这些指标反映了企业是否采取了补救行动,企业是否在N/DPA之前启动了人事变动,以及企业是否参与了对不当行为的调查。文章发现,四个协议特定的变量显著影响监督员的任命。首先,企业自愿披露,即如果企业自愿向司法部或其他执法机构披露其不当行为,或调查并披露其不当行为,则监督员的可能性降低18.3%-22.0%。文章还发现,从总赔款十分位数的最低十分位数到最高十分位数的移动将使被指派监督员的可能性增加33.2%-42.1%。有强制董事会变动的N/DPA企业也更有可能被指派一名企业监督员。最后,N/DPAs要求企业的合作,包括承认责任;提供文件、证词、接触设施和员工的机会;以及向政府披露活动。文章发现,企业面临的合作需求增加,也更有可能被指派一个企业监督员。

其次,文章考虑了与企业治理环境相关的变量。这些变量既反映了企业的治理质量,也反映了导致N/DPA的治理变化,包括独立董事、CEO是董事长、新任命CEO等。由于监督员负责解决企业的合规问题,文章预计企业治理较好的企业(由司法部确定)以及自违规事件发生以来已经改善治理的企业不太可能有监督员授权。表3的面板B列示了结果,与文章的假设一致,独立董事占比在所有回归中均为负值且显著。这一发现表明,司法部对那些被认为治理较弱的企业进行了调查。

-3- 企业监督员任命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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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监督员和违规行为

接下来,文章采用DID模型来确定企业监督员的任命是否与未来的违法行为相关。处理组样本包括任命监督员的N/DPA的企业,而控制样本包括没有任命监督员的N/DPA企业。如果在监督员任职期间,违规行为相对于对照样本有所减少,但在监督员离职后又恢复,则文章可以更清楚地将违规行为的变化归因于监督员在企业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员的效果将是暂时的。另一方面,假设违规行为在监督员任期内减少,并且相对于控制组,在监督员离开后保持在较低水平。虽然违规行为的变化是长期的,但结果不能仅归因于监督员的存在。也就是说,在监督员任期内可能发生了其他变化,这可能推动了违规行为的长期下降。为了确定监督员的存在如何与违法行为相关联,文章设计了以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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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i为企业,t为年份。Violations是企业违规次数的自然对数。Treat为虚拟变量,对于必须任命监督员作为N/DPA协议一部分的企业,Treat等于1,否则等于0Post Infraction在企业发生违规行为后(导致收到N/DPA)到签署N/DPA的期间年份取1,否则等于0During Probation观察期指公司受到N/DPA约束的时间,在该时间内的年份取1,否则等于0。观察期是N/DPA协议有效的时间,如果企业不遵守协议,司法部可以起诉该企业。通常情况下,监督员在试用期内在企业任职。Post Probation指观察期结束后的年份,观察期结束后等于1,否则等于0X代表k个解释变量的向量,包括随时间变化的企业特征。

4面板A列示了回归结果。文章在所有回归中包括企业和年度固定效应以及随时间变化的企业层面控制变量。Treat×During Probation的系数显著为负,并且在所有回归范式中具有相似的幅度,估计值在-0.288-0.193之间变化,这意味着当监督员在现场时,违规行为减少了18%-25%。最后,文章发现在监督员离开企业后的一段时间内,违规行为没有显著减少(由Treat×Post Probation系数估计值表示)。

-4- 监督员的任命对企业违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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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还研究了了从N/DPA签订前六年到观察期结束后六年,处理组和控制组企业的违规数量的趋势。图2显示了事件时间的趋势图。图2A组分别列示了处理企业和控制企业的无条件平均违规次数。在N/DPA年之前的时期,这两组样本之间的违规趋势没有明显差异。然而,在N/DPA观察期内,处理组的平均违规行为明显下降。在观察期结束后,这两组样本的趋势线几乎趋于一致。

2B组列示了回归的条件趋势,其中因变量是违规次数,基准年是N/DPA年之前的七年。该图绘制了Treat与事件时间(N/DPA year-)交乘项的系数。处理组与控制组在N/DPA发生之前没有显著不同,结论支持文章的主要结果以及平行趋势假设的合理性。总体而言,本章结果表明,在监督员任职期间内,违规行为的降低可以明确地归因于企业监督员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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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时间趋势

(三)机制分析

接下来,文章研究了企业监督员影响违规规则的机制。文章的分析基于企业监督员的任务,这是由司法部在memo中明确定义的。监督员的主要作用是评估企业是否采用并有效实施了道德与合规计划,以解决和减少企业再次发生不当行为的风险。因此,根据企业监督员的任务,文章衡量了企业采用和实施道德与合规计划的变化,这些变化能更直接地归因于监督员的存在。具体来说,文章研究企业的道德和合规规范的变化。

为了衡量企业道德与合规规范的变化,文章遵循Li等人(2021)的方法,他们使用盈利电话会议记录和半监督机器学习方法来衡量创新、诚信、质量、尊重和团队合作。这种方法的核心是一个词嵌入模型,用于在给定的上下文中识别同义词并量化文本。文章采用这种方法来衡量N/DPA企业的道德与合规规范。如果在任命企业监督员后,企业致力于改善道德与合规相关的规范,那么文章应该发现,高层管理人员在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中也应有这一承诺。

文章的研究结果列于表5。面板A并表明在N/DPA观察内,即当监督员在任时,处理组企业在道德与合规方面有显着改善。相对于控制组,处理组企业的道德和合规措施增加了0.261-0.314。此外,与文章的前述结论一致,当监督员离开后,道德和合规措施明显下降。如果管理层对改变与道德与合规有关的群体行为规范的真正承诺或声称的承诺尚未在企业,文章的结果与这一解释是一致的。

-5- 监督员与企业道德和合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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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分析

(一)监督员特征

文章探讨了监督员特征及其与企业道德和合规规范变化的关系。文章从CPRGlobal Investigations ReviewLinkedIn、律师事务所网站和美国司法部网站获取有关监督员特征的数据。具体来说,关于监督员的任务,32个(54%)任务由具体的职责附件指导,其中规定了企业监督员的职责、监督员必须向司法部提交的报告数量以及任期。平均任职时间为31个月,监督员在任职期间平均需提交3.763)份报告。在文章的样本中的59家企业中,文章可以收集到57家企业监督员的身份。其中,大多数(86%)拥有法律学位,其中83%拥有法学博士学位,16%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平均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是27年。

利用这些特征,文章进行横截面测试,研究他们对监督员有效性的影响。文章的研究结果发现,有过监督经验(Prior Monitor Experience)和任职时间(Monitorship Duration)这两个特征与企业道德和合规规范的改善显著相关。

-6- 监督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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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监督员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文章讨论了监督员直接和间接成本。直接费用包括支付给监督员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不公开披露。根据对公共资源的搜索,包括法律的网站、新闻界,以及与该领域专家律师的讨论,文章估计,一个监督职位的平均成本为3000万至5000万美元。据报道,一个监督职位的成本为1.3亿美元。除了监督员本身的成本外,这一估计还包括任何团队的成本(如律师、法务会计师或合规顾问),以履行司法部规定的职责。团队的费用也必须由企业支付,并可能因监督员的范围、N/DPA的持续时间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异。

除了直接成本外,企业还可能因拥有监督员而产生间接成本。例如,鉴于监督员的直接成本很高,企业可能会进行重组活动以削减其他领域的成本。此外,具有经营风险的企业可能会避免参与风险更大但增值的项目,因此从长远来看可能会减少创新。因此,文章研究了是否处理组企业更有可能招致积极的重组费用,结果并发现没有显著差异。

接下来,文章使用两种创新措施来评估企业的创新变化。文章的第一个指标是N/DPA企业每年申请的专利数量。然而,由于并非所有专利都具有创新性,文章的第二个衡量标准是Kogan等人(2017)开发的专利创新衡量标准。

7列出了该分析的结果。如该表第1栏所示,虽然在监督员任职期间,处理组企业的创新性并没有降低,但在监督员离开后,与控制组企业相比,处理组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有所下降。文章在表8的第2列中发现了一致的结果,其中因变量是专利的经济价值。根据这一衡量标准,处理组企业在监督员离开后,创新能力下降了56%

文章还探讨了监测企业是否从事更少的研究和开发,使用研究和开发成本(按平均总资产规模)作为结果变量(R&D成本)。与创新下降的结果相一致,文章发现,在N/DPA观察期内,相对于对照企业,处理组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资较少(表8的第3列),这可能有助于解释在观察期后观察到的专利减少。

-7- 监督员对企业未来创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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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员的其他效益

到目前为止,文章的分析表明,监督员仅在短期内与违规行为的降低有关,其影响力通过道德与合规规范的改善而发挥作用。在本节中,文章将探讨监督员的其他好处,包括是否会对其他类型的规范变化产生溢出效应,或者监督员的存在是否与未来不太严重的违规行为有关(以惩罚衡量)。为了验证这一点,文章使用Li等人(2021)的团队合作和质量指标重新估计了文章的主要回归。结果表明,在监测期间,具有团队合作的企业在团队合作方面有所改善,但这种改善并不持久。有趣的是,从长远来看,有监督员的企业的质量指标也有所改善,这表明道德和合规规范的收益可能与未来质量的改善有关。

文章还通过研究这些企业未来违规的处罚是否较低。具体来说,文章进行了额外DID分析,其中因变量是企业在给定年份中每次违规支付的平均罚款的自然对数。该分析的基准期是在监督员上任之前和司法部调查开始之前。也就是说,文章从基准期中排除了违规后的时间段,以评估相对于违规被发现之前,监督员退出后的处罚是否更高。文章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与其他企业相比,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在观察期后支付的罚款较低。

(四)其他政府机构的关注

文章分析了政府机构在观察期内降低警惕是否会推动文章的结果。这些机构可能将监督员视为其监测工作的替代品,因此,监督员在任时警惕性较低,导致发现的违规行为减少。一旦监督员离开,政府机构的警惕性可能会提高到以前的水平。文章进行了两个额外的分析,以评估这种替代解释。首先,文章评估是否有风险的企业面临来自SEC或股东的监督较少。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受到其他机构(通常是SEC)或股东诉讼的平行民事诉讼,文章将平行诉讼指标设置为1,否则为0。文章比较了对照企业和处理企业的平行诉讼,发现它们没有显著差异。具体而言,92.3%的处理企业和87.2%的对照企业由于其不当行为而经历了平行诉讼,差异不显著。其次,为了进一步评估政府机构的警惕性变化,文章评估EPA是否在企业监督员的任期内进行较少的检查,使用EPAECHO数据库来计算每年的检查。结果发现当监督员在任时,处理企业和对照企业之间的年度EPA检查率没有显著差异。

 

研究结论

文章研究了一种相对新型的外部公司监管者的作用:政府指定的企业监督员。文章在延期或不起诉协议(N/DPA)的背景下来评估企业监督是否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企业不当行为。

文章发现,监督员的任命与违规的严重程度(以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来衡量)、强制董事会变更以及合作要求呈正相关。文章还发现,在签署N/DPA时治理意识较好的公司被指派监督员的可能性较小,自愿向执法机构披露不当行为证据的公司也是如此。

文章DID设计进一步测试企业监督员的存在是否与违规行为减少有关。结果表明,当监督员在任时,拥有监督员的N/DPA公司的违规行为减少了18%–25%。然而,这种减少不会在企业监督员任期结束后持续存在。这些短期结果能够更好地将违规行为的变化与监督员的存在联系起来。由于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采用和实施道德与合规计划,因此文章还测试了违规行为的暂时减少是否与公司改善道德和合规规范的承诺(真实的或声称的)相关。文章发现,管监督员在任时,企业对道德和合规性的承诺有所提高,但一旦监督员离开,它就会恢复到 N/DPA 之前的水平。文章的结果表明,平均而言,企业监督员的存在与N/DPA公司的短期改进有关,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改进通常不会转化为这些公司的改革。

Abstract:

We study the role of a relatively new type of external firm monitor, an on-site government-appointed Corporate Monitor, and assess whether such appointments reduce firms' propensity to violate laws. Using a sample of deferred and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s, we first document the determinants of Monitor appointment. We find firms that voluntarily disclose wrongdoing and have more independent directors are less likely to have Corporate Monitors, whereas those with more severe infractions, mandated board changes, and increased cooperation requirements are more likely to have Monitors. We find such appointments are associated with an 18%–25% reduction in violations while the Monitor is on site, however, the effect does not persist after the Monitorship ends. Using a semisupervised machine learning method to measure changes in firms' ethics and compliance norms, we find that the reduction in violations is associated with changes in ethics and compliance that also do not persist. Finally, we document that firms under Monitorship experience a persistent reduction in innovation, highlighting a previously unexplored cost of these interventions. Overall, our results suggest that, although Corporate Monitors on site are associated with fewer violations, firms revert to previous levels of violations following Monitors' depar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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