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品读(三十)
来源:本站 日期:2018/09/11 浏览:2483次

论文标题:Government Assisted Earnings Management in China

中文标题:中国地方政府补助型企业盈余管理分析

原文来源:Chen X., Lee C. & Li J. 2008. “Government assisted earnings management in 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 Public Policy 27(3): 262-274.

供稿:宁书影

封面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编者按:

文章检验了地方政府如何帮助辖区内的上市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从而规避中央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文章发现,地方政府通过给予政府补助的形式帮助辖区内的上市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使得其盈余能达到增发配股或不退市的最低规定值,以方便其融资。这一合谋行为只出现在与地方政府有关联的企业中,而不存在于中央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中

 

研究背景

为了促进经济改革,中国政府在1990年建立了深交所与上交所,其中上市的大部分公司均为国企转型公司。为了对资本市场实施严格控制,中央政府引入了上市企业配额制度。根据配额制度要求,地方政府仅能选择有限的少数企业进行上市。而且,企业在上市之前要经过一系列的行政审批手续,这些手续主要是考察企业盈利情况等信息。因此,地方政府可能会对其辖区内大型且盈利情况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上市。

中国的股票市场有两个独特之处。其一是为保证股市稳定而引入的上市配额制度,其二就是大多数股票交易行为均受政府管制并需要行政审批。例如,199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Chinese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下文简称CSRC)要求,只有连续两年都处于盈利状态的上市企业才能进行增发配股。而在1994年,该规则修订为只有连续两年都盈利且ROE超过10%的上市企业才能进行增发配股。这一规则在1996年又变得更加严格,只有前三年的ROE均超过10%的上市企业才能进行配股增发。1996年该规则的修订大大减少了符合增发配股条件的上市企业数量,同时也导致了大量企业进行盈余管理。

 

理论分析

中国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企业与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存在程度各异的冲突或者合谋行为。为了保证在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的质量,中央政府颁布了很多规章制度。但地方政府为了地区间的资本竞争,有动机与地方上的企业合谋以促进其上市。

在IPO后,上市企业需要从资本市场中融入更多资金,其首要手段便是配股发行。此外,上市企业需要维持上市的状态以保持在资本市场中继续融资的能力。由于CSRC将上市企业增发配股或不退市的最低盈利条件定的很高,因此上市企业有很强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使其盈利跨过规定的临界点。大多数上市企业都是经由地方政府筛选并重组的前国企,因此这些上市企业所进行的盈余管理不只是管理层的决策,更是由地方政府和企业管理层共同决定的行为。作为控股股东,地方政府具有帮助辖区内上市企业达到CSRC规定的增发配股或不退市条件的强烈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自20世纪90年代的财政分权制度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有强烈的动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以提升地方的税基。而上市企业往往是辖区内的大型盈利企业,这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不断盈利能够带动地方上的经济增长。其二,上市企业往往承诺过要提升当地的社会福利水平。由于CSRC规定的上市配额制度大大限制了一个辖区内能够上市的企业数量,所以想要上市的企业必须与同辖区内的其他大量企业进行竞争,对地方政府进行承诺以从地方政府手中换取上市的配额。这些承诺包括:将从股市中融入的部分资金投资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甚至是要发放红利以帮助地方政府度过资金紧张时期等。其三,企业能够成功上市也会给地方领导人带来极大的个人收益。辖区内企业的上市往往被视为地方领导人的政绩,提升地方领导官员在晋升锦标赛中胜出的概率;而若是辖区内的上市企业退市则会对地方领导人的名声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此外,地方领导人通常也能从上市企业手中得到一定的利益输送。

地方政府有很多手段帮助上市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而政府补助是其中相对直接和便捷的一种。针对地方政府补助的发放,财政部颁布了相应政策进行规范:政府补助的首要目标是扶持农业、公共设施建设及高科技等特定产业,以及帮助陷入财务困境的国企度过难关。但地方政府在决定发放政府补助的时间及数额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以很方便地与上市企业合谋以进行盈余管理。如果地方政府没有帮助上市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那么只有达到地方政策要求的企业才会收到政府补助。而我们认为,地方政府会更多地将政府补助分配给那些处在增发配股或不退市条件临界点的上市企业。

 

研究设计

样本包括中国在1994年至2000年间的所有上市企业,共有4437个观测值。文章将这一样本期间划分为三个规制区间:第一个是1994年至1995年,为无规制时期;第二个是1996年至1997年,为强规制时期;第三个是1998年至2000年,为修订后规制期间。

主要的被解释变量为上市企业是否收到政府补助。主要的解释变量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以加入补助前的ROE来度量,并依此将上市企业分成了四种情况:加入补助前的ROE即将达到增发配股的条件、加入补助前的ROE已达到增发配股条件、加入补助前的ROE接近盈亏临界点和加入补助前的ROE远远低于盈亏临界点。加入补助前的ROE即将达到增发配股的条件的上市企业和加入补助前的ROE接近盈亏临界点的上市企业是最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的,因而它们收到政府补助的概率也会较大。相对地,加入补助前的ROE已达到增发配股条件的上市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可能性较小,而加入补助前的ROE远远低于盈亏临界点的上市企业可能会被地方政府有选择性地忽视。控制变量包括上市企业所在行业、是否进行国际贸易、资产负债率、资产规模、地方人均GDP和地方人均财政赤字水平等。

 

实证分析

文章发现,盈余略微低于增发配股或不退市临界条件的上市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概率增大,而盈余高于增发配股条件或盈余远远低于不退市临界条件的上市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概率大大减小。这一结果表明,地方政府更愿意帮助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而不是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央政府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在对增发配股条件有强制规定的时期内,只有盈余略微低于增发配股条件的上市企业会收到更多的政府补助;而在随后的、对增发配股和不退市条件都有强制规定的时期内,盈余略微低于增发配股或不退市临界条件的上市企业均会收到更多的政府补助。这一结果更加强了我们的结论。

 

进一步分析

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乡镇企业及合资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有着较紧密的联系,而中央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最不紧密。因而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更有可能在有需要的时候获得地方政府的政府补助,中央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则未发现这一现象。对于合资企业来说,即使是明显跨过了增发配股条件,也会收到更多的政府补助。这一现象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地方政府想以此吸引业绩良好的合资企业入驻其辖区。最后,在乡镇企业需要帮助时,地方政府也较有可能给予补助以帮助乡镇上市企业达到增发配股的条件。

 

研究结论

CSRC利用特定的ROE水平作为增发配股或不退市的条件,而上市公司能够影响ROE的手段较少。因此,地方政府会对辖区内有需要的上市企业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一定数额的政府补助以帮助特定企业提升其ROE水平,跨过CSRC所设定的门槛。

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由于缺乏成熟的机制和有效的公司治理,市场监管者所扮演的角色是多重的,有时甚至是有所冲突的。因此,文章的研究有助于中国的监管者警惕地方政府与其辖区内的上市企业之间为达到增发配股或不退市条件而可能存在的合谋行为。事实上,中国中央政府也逐渐了解了地方政府的这些行为,而在2001年由CSRC修订了关于ROE的标准,剔除了交易性非经营盈利的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 2019 版权所有 鄂ICP备09005423号-7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箱:govac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