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亟须一个“说真话”机制
来源: 日期:2011/05/21 浏览:2128次
近日,政府采购再度遭到内外资企业的集体质疑。外资通过中国欧盟商会等表示,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的中国政府采购使外资错失商机;而内资企业则惋惜优先购买国货的政府采购并未改变其“被边缘化”的窘境。
当前,质疑主要聚焦于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等执行层面上。市场普遍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细则的长期缺位是导致政府采购过程失范的主因。目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列入今年国务院的立法序列,市场希望借此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不过,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解决的是政府怎么花钱的问题,而政府采购还受制于部门预算主导的预算体制问题。如当前财政预算编制既存在预算内外之别,又仍以部门预算为主,存在预算编制项目不够细化、预算软约束等问题相当突出。可见,单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难以担当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之重任。因此,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规范性,必须从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审批和监督以及预算资金执行程序(如政府采购流程设计)等全链条财政预算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若要减少各部门财政上的自由裁量空间,首当其冲的是要构建一套激励相关部门说真话的激励相容机制。具体而言,一方面通过构建政府会计制度等细化财政预算项目,强化财政预算硬约束。另一方面则适度引入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内部激励相容机制,即在既定的部门财政预算支出规模下,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预算部门实行激励,如某预算部门的预算支出为100亿,但实际则用了80亿,则监督部门可拿出10亿元对该部门给予额外激励,以提高该预算部门公务员的薪资收入,并把来年的该部门预算降至80亿元;同时若某部门实际预算支出高于预算编制,则来年该部门预算支出不仅不增加还要根据超额多少扣减多少。我们认为,由于节约化财政资金能提高预算部门个人的实际收入,这将有助于在预算部门间形成以节约化财政支出效率的激励相容机制,从而促使预算部门在预算编制中尽可能地“真实显示部门偏好”。
与此同时,还需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细则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并强化外部监管,特别是通过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等制度,引入社会非正式监督机制,提高外部监管的威慑力。同时,降低内部管理成本,如政府可设立国家和省级层级的集中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基础,要求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和省级采购交易管理平台实行电子化交易程序,实行审批、采购和监管三分离,降低人为干预的自由裁定空间。
新闻点评:
目前,我国不仅是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社会公众和供应商所诟病,更重要的是我国政府整体的行政规范性和透明度都未能达到社会各界的基本期望,并且在国际事务中也是被发达国家戳脊梁骨的重要方面。但是,我国已经在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和规范官员行政行为上做出了一系列努力,比如预算公开、政务公开、制定公务员用车标准、构建服务型政府等,并且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
作者认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规范性,必须从政府财政预算编制、审批和监督以及预算资金执行程序(如政府采购流程设计)等全链条财政预算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着手。一方面通过构建政府会计制度等细化财政预算项目,强化财政预算硬约束。另一方面适度引入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内部激励相容机制。众所周知,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规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个人认为任何优秀的程序和制度必须有合格的人去执行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首先,我们必须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制观、保持正确的价值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精神和意识层面建立起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动性。其次,提高官员的行政能力,使其有能力去完成政府和人民赋予他的光荣使命。另外,外部的监督机制也是保障政府行政规范性的重要因素,而监督和考核的前提在于能够获得与其活动过程和结果相关的、可靠的信息,而政府会计改革,构建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财务会计、预算会计和成本会计,甚至管理会计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核心部分——资金的流动和资产或负债形成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更重要的是其通过对外信息披露能够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保障外部监督机制的效用得到更好发挥。
因此,我国规范政府行为和提高透明度,不仅是政府采购领域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我国政府整体层面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政府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但是存在改革不够彻底深入、缺乏系统性等缺陷,导致改革成效不够显著。而政府会计改革作为政府提高财政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如箭在弦,政府必须通过这种“说真话”的机制解除公共受托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点评人: 王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