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首个《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来源: 日期:2012/07/19 浏览:717次
      国务院9日正式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直击“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机关事务活动。
  奢侈品豪华办公楼都不能有
  《条例》指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政府各部门应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违反《条例》规定,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控制会议规模节省会议开支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此外,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违反《条例》规定,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 2019 版权所有 鄂ICP备09005423号-7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箱:govac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