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07日19:4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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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 赵仁伟) 记者7日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均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公开范围,主动公开相关内容。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等信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等。
这份草案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设置窗口或者场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咨询服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草案还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提出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点评:
在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前后,已有广州市、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等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次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则是国务院《条例》实施之后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细化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地方性规定,其总结了《条例》在实施之后遇到的新问题,也细化了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资格、公开程序等内容,并且其要求重点公开的内容与7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所要求的一致。
信息透明是现代政治文明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政府信息公开也一直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各地方政府各部门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然而,却也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各地方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普遍对“三公经费”等信息公开的动力不足和力度不够。那么,在未来应当如何推动“三公”经费的公开?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的做法,他们通常是先有立法,再有地方性的细化规定,然而我国的情况刚好相反。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仅依靠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最先需要的是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宪法上的正当支持。其次,应当明确披露标准,统一披露框架,使信息披露的过程和内容更加规范。最后,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通过责任追究的手段保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履行,为政府信息披露提供制度保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点评人: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