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回应穆迪调降评级:方法不恰当 低估中国能力
来源: 日期:2017/05/30 浏览:416次
2017年05月24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原标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国主权信用评级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5月24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国主权信用评级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问:此次穆迪调降中国主权信用评级,预计未来中国经济增速将持续放缓,请问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此次穆迪下调我国主权信用评级,是基于“顺周期”评级的不恰当方法,其关于中国实体经济债务规模将快速增长、相关改革措施难见成效、政府将继续通过刺激政策维持经济增速等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中国经济面临的困难,低估了中国政府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适度扩大总需求的能力。
  今年以来,中国经济仍然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一季度GDP增长6.9%,同比加快0.2个百分点,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好于预期,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与经济运行相一致,财政收入增速仍然较高,1-4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长11.8%,同比加快3.2个百分点,是2013年以来同期最高增速;财政支出增长16.3%,高于收入增幅4.5个百分点,同比加快3.9个百分点,为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开门红”充分显示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效果正在不断显现。随着“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政府措施落地见效,国企、财税、金融、价格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建设扎实推进,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协同发力,中国经济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
  记者问:穆迪在报告中指出,2018年政府直接债务将达到GDP的40%,2020年将达到45%,请问您怎么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唯一合法形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因此,目前我国政府债务范围依法是指中央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清理甄别认定截至2014年末的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除此以外我国不存在其他任何政府直接债务。
  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国债余额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2016年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总体上看,新预算法实施后,我国逐步依法建立了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政府债务规模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2016年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今后,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府举债受到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将保持合理增长,加上我国GDP有望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也将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提供根本支撑,2018-2020年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指标与2016年相比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记者问:穆迪认为,除了政府直接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债务水平持续增长会增加政府或有债务,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
  答:穆迪这一观点说明一些国际机构对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缺乏必要的了解。
  一方面,关于或有债务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后,我国地方政府或有债务依法是指地方政府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担保债务,除此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或有债务。
  另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债务与政府债务之间的关系,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也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不论是中央国有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其举借的债务依法均不属于政府债务,应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对国有企业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穆迪所谓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债务水平持续增长会增加政府或有债务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
 
      新闻点评:
      国际评级机构穆迪下调中国主权信用评级,将之前的负面展望调至稳定,认为中国实体经济债务规模将快速增长、相关改革措施难见成效、政府将继续通过刺激政策维持经济增速。针对穆迪这一系列行为及观点,财政部主要负责人从中国经济前景、政府直接债务水平、政府或有债务法律界定等方面予以回应,认为其方法不恰当,低估了中国能力。会计行业也从其专业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解析,认为穆迪下调中国主权信用评级客观依据不足。两方从不同的视角一致指出,穆迪评级结果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穆迪预计,未来中国经济增速将持续放缓。财政部以具体经济数据展现我国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会计行业以其接触的实务情况显示中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动力很足。二者都表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效果正在不断显现,有力批驳了穆迪对于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的错误预计。
      其次,穆迪指出,2018年底中国政府债务负担与GDP之比升至40%,到2020年底时接近45%。但其对于我国政府负债的认识还停留在2013年及之前,2013年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围包括:(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4)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以外的政府性债务统称政府或有债务。财政部以新预算法实施后我国地方政府逐步依法建立起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指出,政府债务只能通过省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以政府债券的形式举借,使得政府债务规模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会计行业则提出,穆迪在其公布的评级报告中所采用的是我国统计口径的债务数据,且我国政府近年来对于去杠杆、地方债置换等政府会计改革所做的努力,使得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二者都表明,穆迪在对于中国目前地方债发债机制和现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做出了“刻舟求剑”式错误的评估。
      最后,穆迪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债务水平持续增长会增加政府或有债务,其关于或有负债范围的界定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状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的发布,不考虑现有的政府性债务存量处置,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仅限于:政府举债、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和规范的或有债务。或有负债中规定,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依法担保范围仅限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财政部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别对或有负债的范围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债务与政府债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会计行业没有否认政府或有债务的风险的存在,但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的债务杠杆由其自身承担。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穆迪下调中国主权信用评级明显有失偏颇。因此,对于这一负面评价,政府可以本着“兼听则明”的精神,将这些机构的观点视为对防范风险的提醒,把风险管控进一步做牢做实。投资者也不能过分倚赖外国评级机构的某些观点,不仅是因为每个评级机构的标准不统一,而且由于中国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和制度背景,要在充分了解后作出自己的判断,用动态和发展的眼光来看中国财政的稳健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点评人:王琳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 2019 版权所有 鄂ICP备09005423号-7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箱:govac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