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财政部已于4月底给各地财政局下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下称“40号文”),发文的原因则是为了遏制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夯实PPP高质量发展基础。在40号文中,财政部对地方财政局提出了若干要求。
首先,财政部此次要求地方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要求,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项目管理规范,抓紧梳理入库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逐一列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
其次,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维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项目平买地,避出半拉子工程。
再次,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并核查项目咨询机构和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8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PPP中心将对出具违法违规咨询服务意见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处理。
最后,对已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但认定存在争议的项目,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论证,严格对照10号文有关规定甄别项目是否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经充分论证未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范的PPP项目,应当做好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解释说明工作,继续推进项目有序实施。
此外,文件还附上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表,并要求对每个项目都提供是否认定为隐性债务的依据。此轮自查,需要在6月底前完成。
新闻点评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财务部同有关方面在推进了ppp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泛化滥用ppp现象,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隐患。此次财政部《通知》就把重点放在了对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上,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防范和整顿力度空间加大。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的实施,对于激发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资本活力、推动基础设施补短板和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助力做好“六稳”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点评人:刘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