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政府融资问题上,堵不如疏。现行《预算法》与其对此施行硬性约束,不如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并在融资规模及偿债安排等方面给予规范。对“突击花钱”的现象,需要在执行层面作出革新。
《预算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强调修改的基本原则之 一是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据悉,12月份的人大常委会会或有望讨论该草案。
事实上,伴随着地方债务规模的膨胀,《预算法》被提及的频率日渐增多。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既有法律称“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然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尤其在地方隐性平台债集中到期、土地财政受困于楼市低迷等因素的影响下,地方财政吃紧的矛盾加剧。
对此,中央批准了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和浙江省四地作为试点自行发行地方债,向市场“投石问路”。而71亿元上海市政府地方债发行“开门红”的实践表明,投资机构对于优质地方债普遍持认可态度。可见,在地方政府融资问题上,堵不如疏。现行《预算法》与其对此施行硬性约束,不如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并在融资规模及偿债安排等方面给予规范。相关修订方案提出,新预算法或将对地方发债给予适度开口,是为法律修订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
应当指出的是,财政预算的实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政府规划实现对公共部门的高效服务。但是,现行《预算法》的指导标杆作用也并不明显。一个典型的现象就是,每至年末关于地方财政“突击花钱”的报道甚多。其实,这种情况频发的原因在于预算拨款与使用时间的“错位”。《预算法》规定,我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然而,负责预算审批的立法机构,即各级人大年度大会召开时间一般在3月,再加上后续审批流程,行政部门预算最快要等到当年4月才能得到批准。如此,本为一整年划拨的预算却要在后续三分之二年度内支出。而且,各地上报的预算报告既不完整,透明度又低,以至于给预留“预算外”资金收入带来便利。
所以,《预算法》的严肃性亟待加强,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在新法中要求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给出了严格预算申报的大方向。具体到执行,还应当对预算申报设计、预算执行监督等方面作出革新。比如,在每年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可以比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先编制一个第一季度历史预算,以此规避预算时间与执行时间不匹配的问题;又如,在预算使用约束方面,可以借鉴一些外国经验,要求预算过程的整个日程、行为主体、行为内容和行为都应明确公布,使公众可以了解预算过程的起始及相应的官方行为,并据此进行监督。我国《预算法》也应在信息公开方面多做努力,对于民众质疑较多、且经查实无法支出的预算一律上收,并要求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
由上可见,《预算法》的修订可谓千头万绪,但这恰恰说明相关工作已不能再有任何拖延。
新闻点评: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大量举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专家估计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已突破6万亿元。适度的举债可以更好地配合当地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但过度的债务积累会使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陷入清偿能力不足的危机,影响地方财政的健康运行,制约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可以借鉴和吸取企业会计中对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核算政府债务时可以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对现行有关政府债务会计核算的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为政府或有负债提供规范的信息披露途径。借鉴企业会计对或有负债披露的规定,对政府或有负债披露原则、种类、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要制定单独的办法规范核算和披露政府债务的特殊事项。公务员养老金负债、政府社会保障计划债务等政府债务的特殊事项,主要是由于一定时期政府执行特定的公共政策而形成的,而且没有以债务等法律形式进行约定,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政府债务的核算和披露进行单独规定。
管好政府债务问题除需要改进政府债务的核算与披露外,更多还需要加强对政府债务产生、
使用和监督的管理,科学合理运用债务筹资手段,既保证经济发展需要,又将财政风险控制在政府可控范围之内,形成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点评人: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