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应着眼完整、公开、平衡
来源: 日期:2012/08/03 浏览:676次
2012年07月25日 15:21 来源:羊城晚报
      7月6日至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昨晚8时,意见征集数达到73829条,数量上少于《劳动合同法修订案草案》的276072条。有学者认为,公众对这部重要法律的修订表现太冷漠,呼吁各界人士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另有学者强烈要求在预算原则里增加一条“公开透明”。
      “二审稿”目前的征集意见数虽然比《劳动合同法修订案草案》少,但这并不能说明公众对预算法修订的态度“冷漠”,毕竟预算法修订比劳动合同法修订专业性、技术性更高,普通人一般很难提出具体的、有价值的意见,这方面的任务主要应当由专家学者、专业人士来承担。实际上,此次预算法修订涉及预算编制、预算监督、财政管理体制等多个领域的改革,已经不只是单纯的修订法律条文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政府权力运行与政府自身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匹配等深层次的重大课题。
      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是此次预算法修订最引人注目的原则之一。现行《预算法》中的预算结构是不够科学的,也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为对预算收支仅做了大范围、粗线条的规定,导致只有部分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存在着规模庞大的预算外收支,给政府收支脱离法律监管、滋生腐败行为留下了空间。如广东省审计厅厅长蓝佛安昨天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所做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去年广东省直部门预算执行存在九大问题,第一个就是“预决算表编制不完整”。
      有鉴于此,“二审稿”明确提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意味着以前的预算外收支都将纳入预算管理,若能做到这一步,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将大为增强。
      其次,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公众对预算的参与和监督,是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切的改革内容,也是这次预算法修订的题中应有之义。政府预算只有全面、充分地向社会公开,才能为人大和公众对预算的监督提供最基本的“素材”,也才能促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严格规范各项收支行为,最大限度防止政府收支中的腐败交易。因此,需要由预算法或者预算法实施细则,或者由国务院出台专门规定,对预算公开的内容、层级、形式、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成为推动预算民主化、法治化和政府权力运行规范化、公开化的利器。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渐出现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财力保障不足而公共服务压力过大的矛盾。为解决这个矛盾,除中央对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外,近年来也出现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呼声。但出于控制金融风险的考虑,“二审稿”重申了现行预算法中“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的规定,有媒体认为这是一个“退步”。其实,即便是去年11月中央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发行地方债,也并非现行政策的松绑,因为四省市地方债须由财政部“代办”,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直接监督。此次修订预算法,应当汲取这些试点经验,对中央“代办”地方债的融资规模、担保责任、风险控制、偿债安排等予以规范,使地方债成为约束地方政府收支行为、平衡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匹配关系的一个重要支点。
      总之,预算是政府权力运行的中枢,预算法修改是人大立法权的核心体现。立法者需要摆脱相关部门和利益群体的羁绊,努力追求完整、公开、平衡的原则,使预算法修正案成为一部积极、稳健的良法,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和政府自身改革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点评: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未来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明确的规定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方向和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法作为针对预算制定的法治性文件,其完善性与否直接影响到预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目前我国预算编制、执行过程的透明度还不高,预算编制依据还不够科学,人民的参与、监督力度不够强,财政的收支过程存在比较严重的不合理现象,这直接的妨碍了我国预算的经济效应。
      随着我国人民民主与参政意识的增强,政府财务信息的公开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预算的过程应该在许可的范围内公开化,预算的具体内容应该尽量的细化,以增强政府财务信息的可读性与理解性。这样既有利于增强政府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也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与人民监督的成本,最终增强预算的有效性,实现政府委托责任的解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点评人:傅国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 2019 版权所有 鄂ICP备09005423号-7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箱:govac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