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晒三公账本须进一步严格预算编制 引入问责
来源: 日期:2012/08/03 浏览:1092次
2012-07-24 10:05: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记者 张蔚然
      中国2011年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7月19日拉开帷幕,这是中央部门第二次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在公布时间较快、“三公”账目更加细化等进步之外,专家认为目前急需进一步严格预算编制,引入问责机制,从根本上让政府部门花钱更节制、更慎重。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三公经费”公开有三个明显进步:一是公布时间较快,仅19日就有92家部门公布“三公经费”数据。二是账目有所细化。绝大多数部门列出了出国团组、人次、公车保有数量、新购买车辆数量和价格、公务接待的包含内容等。第三是行政经费首次分部门公开。
     在进步明显的同时,本轮公开仍有不少弊端需要纠正。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向中新社记者分析,弊端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第一,说明细则还不够细。比如,除教育部、交通运输部、气象局、物资储备局、农业部、税务总局等少数部门外,多数中央部门没有公布在职人数、退休人数,只有“三公”总量,让人无法衡量“三公”人均成本,这是本轮“三公”公开最大遗憾。
      第二,公布行政经费太简单太笼统,绝大多数部门公布的行政经费只有总数,没有单列具体支出。作为一笔庞大开支,人们无法分析其中是否有问题。
      第三,司机费用没有被计入公车运行成本。在中国,绝大多数部门的公车都配备司机,司机工资是公车成本的一部分,这个数字很庞大,但是国务院及财政部对此没有做出规定,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将其纳入。
      第四,90多家部委同一天公布数据,不利于媒体及公众通过监督对经费使用提出批评建议。建议调整做法,分期、分批公布,让每一个部门数据都有充足时间放到聚光灯下接受检验。此外,各部门还应对公众对“三公”账本提出的意见建立回应性平台,作出进一步解释。
      叶青还指出,除中央部门外,中国还有一个庞大的“三公”消费集团——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它们占据大量公共资源,部分中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待遇要高于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央企游离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哪个“三公”消费标准高就按哪个执行,拥有超脱地位,很有必要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上月曾指出,目前中国“三公”经费概念不清晰、口径和标准不够规范,不利于发挥约束和控制作用,也容易造成社会公众误读。有些部门直接在项目支出中列基本支出,有些部门在预算科目、支出项目间调剂使用预算资金,个别部门存在超标准列支“三公经费”现象。如何督促中央部门花钱更节制、更慎重?分析认为,居高不下的“三公经费”凭借加大公开力度和细化公开内容是不可能顺利减下来的,治标更需治本,首要一点是严格各级预算编制和公开。
      前不久,国务院出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条例还引入了问责机制:对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竹立家建议,现行预算法没有涉及“三公”概念,仅提到“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在国务院出台条例的基础上,预算法的修改更应对“三公经费”预算与支出作严格规定,将预算进一步细化,防止转嫁到其他支出项目中,并把条例中的问责写入法律,加强其权威性。
      修法之外,叶青还呼吁中国拿出勇气尽快推动公车、公务接待以及因公出国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让“三公经费”不仅下降,还能花得更科学。“比如一些单位会把出国机会分派给快要退休的老干部,这被视为是一种单位福利,做法很不科学,不利于人才培养,应该让中青年业务骨干多出国学习。再如一说到公务接待,各部门总说四菜一汤,也有文件规定不许大吃大喝,但很多地方会超标接待。事实证明,以计算人均花费的形式提供自助餐是一种更为省钱的做法,值得推广。”叶青说。
 
点评:
      随着近年来我国有关政府部门运用“三公经费”进行不合理消费事件的增多,人民参政意识的增强,社会对“三公经费”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三公经费”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其消费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国财政计划的有效性与政府的公信力。目前造成我国“三公经费”的居高不下与消费的不合理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三公经费”的概念不够明确。目前的预算法没有对“三公经费”做出一个法定的权威解释与规定,其范围与边界比较模糊,这样就增加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可操作性。为了减少不合理的“三公经费”消费,我国政府会计或预算法应该对“三公经费”进行明确的规定,设定专门的科目核算“三公经费”,并定期的披露。
      第二、预算法对于“三公经费”的支出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监督不到位。过程决定结果,由于没有严格有效的“三公经费”的控制制度,导致“三公经费”成为公共地的悲剧。为了有效的减少不合理的“三公经费”消费,我国应该通过预算法对“三公经费”的支出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了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三公经费”的合理性,政府在引入三公消费问责制的同时,应该完善“三公经费”的核算与披露机制,这样才能实现对“三公经费”的标本性治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点评人:傅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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