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02日04:15 李晓亮
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应该从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开始。
可是,对于预算决算报告是“两本天书”的抱怨,却也一直持续到今年。比如深圳市人大代表王富海今年两会又表示,我们大部分人受过高等教育,只要预算决算报告做得足够细致,那就绝不至于看不懂。现在的报告,每每让人看得迷迷糊糊,“看懂是一回事,怎么审到位又是一回事。”
而这样的预算、决算审议,显然起不到实质的监督效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今年两会发言人傅莹进一步解释,全口径预算决算,就是要把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和决算,把政府花的每一笔钱都要纳入监督。
这和近年来舆论的诉求一致。民众关心的都是具体民生问题,而非一大堆晦涩的宏观经济数据,或者粗线条的预算决算报告。以财政支出为例,花钱主要方向无非就是吃饭、建设、民生。
但是从地方的预算账本中,不少都是模糊难辨的。在“三公”上花费多少,在基建上投入多少,民生支出还剩几何?似乎被故意模糊化了。这样的预算公开,和李克强总理要求建立的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是相悖的。“说不清道不明”,让人“雾里看花”的巧立名目的“花钱花招”,需要警惕。
模糊,当然是为了逃避监督,是为了自己花起钱来,更方便更随心所欲。躲在朦朦胧胧的马赛克幕墙后面,遮断了公众的监督视线之后,不管是传统的“三公”经费,还是那些“虚头巴脑”动辄上百万元的“课题调研费”、数十万元的“文件起草费”,还有培训费、管理费、服务费等日常行政经费支出……这些花销的最终解释权,就都集于花钱者一身。
既然公开的预算账本中,这些都是语焉不详的一个项目名,而无具体明细标准,那么实际操作中,就可以收放自如,灵活操控,自由裁量空间自然很大。而这其中就暗藏了公款浪费、权力寻租,公权腐败的空间。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预算公开中的“逆淘汰”:广州41个政府部门近期在官网晒出了2013年预算账本,较为罕见地公开“三公”经费情况;其中广州质监局更出人意料地披露了公务接待的人次、人均标准等。然而,这些“最有看头”的预算内容仅在网站停留了一晚,取而代之的是和其他部门统一格式的“简版”预算。
木秀于林,却遭风摧。这种妨碍政务公开的歪风,必须铲除。否则,就会像人大一项调研数据显示的,“政府预算中"其他支出"数额巨大,一些基层尤为明显,最高能占本级支出的40%左右。某市2011年一般预算支出中,“其他支出”达146亿元,占总支出的11.6%”。
如果预算报告过于笼统粗略,预算编制不够细化优化。“其他”就成了一个能伸能缩的乾坤袋,成了一个万能筐,啥都可以往里装。而这样的预算执行,则要严格预算执行,就会混乱不堪,且难以问责。
细化预算,强化监督,真正做到预算公开、财政透明,把政府的钱袋子,置于民众监督之下,实现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才能走出“其他”的泥淖。
新闻点评:
预算是连接政府与公众的纽带,是公众监督政府权力与行政运行的窗口。一份结构有序、信息充分的预算,能够让社会公众衡量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水平,从而确保政府不在需要之外额外地加重公众的负担。然而要实现这些,就必须以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都纳入预算为前提,以翔实的账目为基础。但是,从各地政府目前已公布的部分预算和“三公”经费来看,依旧存在账目过于粗略、公开的内容局限于“类”,并且出现巨额“其他支出”等现象。
“其他支出”原本是财务经费支出的一个术语,意为无法明确归类的支出项目和不可预料的支出预留。从预算公开透明的角度看,巨额预算支出在形式上看似公开了,实质上却等同于什么也没有公开,这不仅不利于政府透明财政的构建,也不利于人大代表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更会有损政府公信力,滋生腐败现象。然而,巨额“其他支出”这类现象之所以能普遍存在,乃至成为个别地方规避财政预算公开和监督的一个常见手段,除了政府部门本身主观上的自利冲动和需求之外,长期以来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存在的固有漏洞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客观制度背景。例如依据我国现行《预算法》,“其他支出”就是一种法定合法的预算支出项目,与此同时,“其他”的准确定义和边界范围、哪些支出可以或不得纳入“其他支出”,现行《预算法》并未给予明确界定。因此,预防此类现象,不能仅仅止于指责,更须从源头上完善改进预算制度,彻底堵住制度漏洞。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把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就是说,财政开支必须要做到科学严格的预算,要真正确保其在阳光下运行,要让全社会都知道“其他支出”包含什么内容,用在什么地方,金额是多少,逐项逐笔交代清楚。为此,我们建议为“其他支出”增设附表,开列清单,让人大代表和公众能够看清明细。同时可以借鉴香港政府的预算编制和公开办法。港府预算的有三大特点:一是全程公开,高度透明,二是高度细化,三是公众参与度高。三者相辅相成,让预算暴露在阳光之下,才能真正发挥公众的监督职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点评人: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