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面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来源: 日期:2014/07/12 浏览:478次
2014-07-11 01:53:1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结束征求意见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准备将政府性债务依法明确纳入例行审计内容,得到了舆论的一致好评。
  虽然我国《预算法》条文要求“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现实中庞大的地方政府债务及其管理问题,已构成当前面临的严峻挑战,也需对预算法等法律做出突破。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尚不完善。在地方融资平台中,政府性债务与企业性债务往往缺乏明确的界分,同时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体系外,必须通过审计提高政府债务信息的透明性,降低隐性政府债务所导致的风险。只有将所有政府性债务纳入政府审计范围,才能建立起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控制与风险预警机制。
  对政府债务依法采取常规化审计方式,有助于更好地摸清地方债全貌,建立起对政府债务风险的制度性预警和防范系统。这也是未来适度开放地方债必须的基础性机制。未来应配合预算法的修改,用预算管理和审计双管齐下的方式管控地方债风险,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在未来逐步对地方债开闸后,也应建立地方债的信用评级制度,限制不同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用市场化方式来约束地方发债冲动。
  常规债务审计是一个重要突破,但还要看到,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制度,基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制度,以当年的现金收付为基础确认预算收支,存在种种弊端,无法全面翔实地反映政府的真实债务状况,如政府会计报告不能反映尚未用现金支付的政府债务,导致这些隐性债务规模长期无法得到确认,制造财政风险隐患。政府负债状况不清,也就无法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建立起健康的政府发债机制,反过来又助长了政府通过各种风险高的工具和渠道融资。为此就需要更多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制度来改革政府财政制度,建立起更符合现代精神的政府管理制度。
  在更大的制度环境上,还需要提高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和对政府实行有效监督,确保政府财政行为与公共利益相吻合,降低政府的自利寻租倾向。同时,需落实地方政府债务责任,明确政府债务主体和偿还责任,避免政府债务成为无限债务,责任明确才能督促负责任的资金利用,避免最终债务由纳税人承担,避免地方债务滚雪球式的增长。
      在监督主体上,应该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和民意代表机关的作用,让各级人大和广大纳税人真正起到作用,把审计部门也纳入到人大的监督之中,并把地方债务的发行、资金使用、偿还等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布。此外,还需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央地事权财力配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因为财政资源分配是影响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重要因素,所以政府债务管理不仅将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还将推动市场化转型进程。
 
新闻点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于7月9日结束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对审计体制也做出了很大改进。其中最大的亮点、引发最多关注的当属将政府性债务依法明确纳入审计的规定。
      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风暴”席卷全国,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20.69万亿元,这是我国首次摸清政府债务底数。此后,社会各界一谈到债务风险必会引用审计结果数据,政府性债务审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已经深入人心。伴随着今年预算法三审拟对地方发债适度“开闸”,一些专家认为,不光要对地方举债“开明渠”,更应该修好“防火墙”,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此次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审计机关职责”一章中新增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意味着,政府债务审计从国务院特别组织的一次性审计变为“法定”的常规化审计,纳入审计部门例行监督的职责范围。此后预算和审计齐头并进,将更加有利于债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余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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