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存量地方债需以更有力方法获取真实数据
来源: 日期:2015/02/18 浏览:561次
时间:2015-02-14 02:58:00 来源: 南方都市报(深圳)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按计划应于今年1月5日上报结果,如今已过去一月有余,并未公布结果。财政部近日发文称有一些地方存在债务数据错报、虚报等问题,要求各地对初步清理甄别结果组织开展自查,2015年3月8日前将结果上报财政部。
    由于存量地方债务中有大量的地方融资平台债,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平台债模糊不清的边界为存量地方债数据提供了很大的调整空间。例如,对于平台债政府是负有偿还责任还是担保和救助责任,计入地方债的数额就大有不同;又如,计入存量地方债的平台债务,是按照资金实际使用用途计算,还是按照贷款合同和名义项目来计算,结果都会很不一样。
操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而从主观意愿上来讲,对于存量地方债的规模,各利益方又有着不同的考量。
    平台公司自然是希望以实际资金用途来甄别债务,并且会尽可能多地把债务盘子做大纳入预算。以往的平台债实则是以地方政府的隐性信用获得的贷款,在存量债清理甄别过后,那些被认定为不属于地方债的债务部分将失去政府信用背书。
    地方政府内部,其实也存在不同的利益考量。县级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的利益基本是趋同的,他们并没有很多的资源和资本,将债务纳入预算就是获取财政资源的主要方式。而看省一级政府,考虑的因素就复杂很多。一方面,是在2013年对地方债的审计摸底当中,出于政绩追求必然是倾向于少报的,不免出现一些漏报,那么此时清理存量债中如果出现债务激增,甚至超过了政府划定的存量债务红线,有可能因执政不力与瞒报嫌疑两个问题面临问责。从这一角度来讲,省级政府不希望数额太大,这也是为什么在1月5日前的清理中,江苏省苏南某县出现了数字上报到省一级后被压至初始上报值的三分之一的情况。但另一方面,财政部目前规定的是往后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实行限额管理,如果存量债务的规模太小,会影响往后发债限额。从这个角度来讲,省一级政府也不会希望报得过少。因此,目前上报的存量债务数额,都是在省、市、县级政府和平台公司反复更改、权衡过后,不断调整得出的数字。
    财政部本次明确点出“虚报”,显示出上报数额仍较其期望值高;而要求“自查”,则表明无意追责,但希望数额在复查中往下调整。
    由于地方债实际数额太大,一个自上而下的共识是,将一部分纳入地方债计算,另一部分通过PPP等模式经过一两年时间消化。这样基于现实的考虑固然可以理解,但需要注意的是,存量债数据并不只具有显示功能,对其清理盘点,一是要将隐性债务风险显性化,二是要为将来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摸底。如果摸到的底是经过权衡设计的,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信用评级系统就不具备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和价格发现的功能,因而有效性会受到影响,整个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系统就无法依据市场规律运行。
    财政部要求地方政府就存量地方债甄别中的虚报自查,是建立在接受“权衡数据”基础上的,有稳定风险方面的考虑。然而,就地方债往市政债方向改革的长远影响来看,存量地方债的真实数据依然是必需的,需要有更有力的方法来获取真实数据,为信用评级系统和破产退出机制的建立提供条件。
 
新闻点评:
      自新《预算法》颁布为地方债发行“破冰”以来,中央政府积极推进摸清存量地方债的工作,以确定将来的地方债公开发行规模。地方债牵扯的利益各方(如县市级政府、省级政府、融资平台等)由于各自利益有所差别,对上报中央的存量地方债规模的倾向会有所不同,在经过层层上报的过程后,这个经过各方调整的上报的地方债规模数据的价值就很难判断了。需要正视的是,此项工作的价值并不在于得到一个满意的上报给中央政府的存量地方债数字,而是彻底摸清当前隐性地方债存在的实际情况。既然平台债模糊不清的边界为存量地方债数据提供了很大的调整空间,地方政府如果能将不同标准下的地方债存在情况上报中央(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平台债规模,政府负有担保和救助责任的平台债规模等),可能会为以后公开发行地方债提供更多真实的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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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人:方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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