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考
来源: 日期:2012/11/04 浏览:762次
2012年10月26日 12:36
来源:中国会计报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预算会计传统上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然而,当前我国的预算会计环境发生了许多变化,政府预算会计中存在的问题,许多都是与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有关。
鉴于现行收付实现制下我国政府会计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会计应循序渐进地引入权责发生制,逐步调整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和国家经济政策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分别从资产、负债和收支三方面进行改革。
资产类。政府资产的权责发生制改革应从固定资产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开始进行。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中的历史成本原则,会计期末有确凿证据证明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价值,应当按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应确定资产资本化标准,低于这一标准的资产不能资本化,计入当期费用,高于这一标准的必须资本化。当单个资产价值低于最低标准,但这类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其金额高于最低标准时,可将这类资产归并在一起作为一类资产来确认。对于定期更新的资产,在首次购置时作为固定资产确认,此后将所有更新作为费用处理,只有资产价值发生较大变动(一般指更新的支出占原值的30%以上),才需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处置时,应将处置资产所得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处置资产的会计期间内确认收益或损失。
同时,我们应对政府及其部门运转过程中所耗费的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分期计提折旧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对于一些比较难确认的政府资产,如军事资产等可以暂时不纳入核算范围。我们可以增设“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科目,以反映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负债类。隐性负债主要包括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中应由本期负担以后年度偿付的利息,应付而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购入物资暂欠货款的应付账款等。为了降低政府的财政风险,政府会计应尽可能充分地揭示政府的隐性负债。具体做法是:在负债发生时,按取得成本作为长期负债的增加,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各期应分摊的本金和负担的利息,并计入当期支出和转入偿债基金,归还时减少偿债基金和长期借款。
对于社保基金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可将收取的个人和企业保险金作为单独的“社保基金收入”的增加并实行专户管理,需要由财政预估应付支出的部分列入“社保支出”项目在当期预算中安排,并转到“社保基金收入”,当期的支出通过“社保基金支出”核算。对于政府担保支出等或有负债,应分类考虑;对于已经确认为政府负债的部分,在主表中披露;对于不确定的或有负债部分,先以报表附注形式或单独列示的方法予以披露。
另外,对政府采购中出现的跨年度付款和大型采购项目在保修期结束后支付的跨年度尾款实行权责发生制。除此之外,对于政府财政收支中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缴收入也可以考虑使用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