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11/08 浏览:609次
财会〔2018〕28号
2018年11月1日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财 政 部
  2018年10月21日
 
 
新闻点评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会计调整准则共七章23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本准则制定依据,会计调整等基本概念,第二章为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第三章为会计估计变更,第四章为会计差错更正,第五章为报告日后事项,第六章为披露,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例外事项和生效日期。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报告日后事项,作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些调整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必然要求,对2020年之前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有重要意义;会计调整准则将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会计调整的处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上述会计调整业务的处理方法不太规范,也不太统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另外是确保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需要,政府会计标准体系采用了“准则+制度”的模式,制度层面对会计差错等调整事项已经从账务处理角度层面进行了一些规范,但规定不系统,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因此需要制定具体准则进行系统规范。
      随着《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陆续出台,《政府会计准则》在内的一系列政府会计改革举措的推进和落实将是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也涉及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清查及会计信息系统的衔接调整等多项繁杂工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
点评人:李雪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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