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及时雨 精打细磨终出炉
来源:本站 日期:2020/12/02 浏览:1905次

财政部近日正式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下称《3号解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

业内专家表示,《3号解释》从细节处精心打磨,既体现解决政府会计实务问题的针对性,也体现强化会计监督管理的要求,就像一场及时雨,填补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空白。

 
 
 

新调整更周密 小细节更讲究

 

《3号解释》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在许多细节之处进行调整,主要表现出概念更明确、规定更细化、层次更清晰、考虑更周全的特点。

“《3号解释》在很多细节之处进行更周详的考量和更精细的打磨。”中国财政科学院副研究员王晨明通过对前后两个文件进行逐条的比对分析后认为。

 一是概念更明确,规定更细化。例如,在确定受赠资产入账成本时,《3号解释》将《征求意见稿》中“如果凭据上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为“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达不到其70%的”。

再例如对处置资产取得的净收入,进一步明确为“取得价款扣减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对“报告批准报出日”明确解释“一般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告报出的日期”。

在关于政府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中,《3号解释》进一步明确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同时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纳入预算管理,属于偶发性的、非经常性的业务,应列入其他费用(支出);另一种情况是不纳入预算管理,把款项转拨给国有出资企业,应列入其他应付款。”王晨明解释道,清晰的概念解释更有利于会计人员在具体操作中进行权重的判断,从而避免出现模糊化处理。

二是层次更清晰,考虑更周全。《3号解释》针对会计业务实际,将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中确认接受捐助资产入账成本的依据分为4个层次,即如果相关凭据可靠取得的,按照相关凭据加上运费、税费等作为入账成本;如果相关凭据的金额无法可靠取得,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评估值加上税费、运费进行入账;如果无法进行可靠评估,需要根据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入账;如果以上都不符合,就需要按照名义金额进行入账处理。

同时,在关于捐赠业务会计处理中,《3号解释》对“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向其附属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的情况之外,补充了“单位向非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情况。

“《3号解释》把会计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主体考虑得更加周全。”王晨明分析称。

同时,理顺了实务中易混淆的逻辑关系,即作为主管和上级部门,向附属单位分配受赠资金,相对应地属于对附属单位的补助费用或者支出;向附属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的情况,由于没有附属关系,就按照其他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3号解释》对许多时间性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比如,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的相关账面余额转出,借记处理分成了“以前年度出资”和“本年度出资”两种情况,分别做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或“其他费用”科目处理。

 

填补实务空白 强化监督管理

 

“此次发布的《3号解释》非常具有针对性,把实务界比较困惑的、在准则和制度中没有讲清楚的一些问题都明确地指出来,把模棱两可的情况进行明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教授张琦表示,会计制度的实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一次的解释最主要的意义就是把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进行明确规定,填补了实务中留下的一些空白,对实务界来说就是一场及时雨。

从《3号解释》可以看出,它不仅填补制度准则之外的空白,同时在准则制度基础上,注重与准则做好衔接,充分发挥解释性文件在实务操作层面的最大价值,帮助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制度准则的规范和要求。

比如,单位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十条等规定确定。对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单位应当按照7号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过对《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调整,《3号解释》在字里行间更加注重与管理进行衔接,通过业务规范,做好内控,强化监督管理。

《3号解释》中提到,对于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的出资单位,应该对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以及在对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单位进行会计处理中,应当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上缴的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进行辅助核算或备查簿登记。

“通过辅助核算和备查簿登记,以及年终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单位不得对已记账凭证进行删除、插入或修改等类似规定,这进一步规范业务和详细的信息披露,达到监督管理的要求。”王晨明认为。

 
 

吃透制度准则 及时有效反馈

 

“对于此次发布的《3号解释》,我有一个最大的感受,它不是一蹴而就、想当然出来的,而是实实在在站在实务工作者角度,在一线会计人员的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张琦感慨道,它主要得益于会计部门努力搭建、不断完善的畅通有效的沟通反馈机制。从自身体会来讲,相关会计部门与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咨询专家做了非常广泛而深入的调研和交流。

张琦认为,基于这种及时有效的交流反馈机制,需要引导广大的实务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时,要不断地进行反馈,多多益善,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也有利于在财政部门和会计工作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同时,《3号解释》的发布既可以解决会计实务中的困惑,也对会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王晨明建议:“一方面,解释文件对会计工作提出精细化的核算要求,因此,会计人员要练好基本功,吃透政策,认真研读准则制度和解释文件,才能更好地理解到位,更好地规范自己的业务;另一方面,准则制度的很多内容体现财务管理的要求,这是提升会计质量的必备前提,也是推进预算改革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因此,财政部门和财务人员要相互配合、统一协调,信息匹配要对称,业务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要打通,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作者:《中国会计报》张修权

 

原文转自《中国会计报》2020年11月27日第593期,如若侵权,请联系我所进行删除。联系邮箱:govac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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