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于借PPP变相举债项目 地方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
来源: 日期:2017/08/15 浏览:408次
8月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史耀斌在讲话中表示,做好下一步PPP工作要做到“三个统一认识”,即统一对防控风险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对PPP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的认识,统一对PPP发展方向(长期性、系统性的改革)的认识。
史耀斌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借债务,导致债务规模增长较快,债务率甚至超过了警戒线,形成潜在的风险触发点。为此,我们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把防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防控地方政府债务过快上升,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史耀斌列出当前PPP不规范发展的四大问题:支出责任“固化”问题、支出上限“虚化”问题、运营内容“淡化”问题和适用范围“泛化”问题。
史耀斌提出下一步财政部要重点把握好PPP工作的“四条线”:
一是要严控“红线”。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10%“红线”的硬性约束,统一执行口径,加强信息公开。所有项目都必须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及时公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有关数据。未按规定公开的,要从项目库中清退。各地要建立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统计监测体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接近或超出10%红线的地区,要进行风险预警。
二是要守住“底线”。要落实财预〔2017〕50号文要求,严禁各类借PPP变相举债的行为。要审慎开展完全政府付费的项目。对于不包含运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建设运营风险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资金。
三是要搭好“天线”。要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PPP项目总体情况,对于项目总量、财政支出责任总额及占比、规范实施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这里的项目不仅包括入库项目,也要包括未入库的项目,真正做到全口径统计。
四是要明确“界线”。对于不属于公共服务的纯商业化项目,以及仅涉及建设、无运营内容的纯工程项目,要准确界定,从识别、论证、入库等环节严格把关,不能继续任由其打着PPP的旗号“混淆视听”。
史耀斌说,为了切实推动PPP规范发展,必须要压实责任、强化问责。对于借PPP变相举债的项目,地方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要强化财政部门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管理、预算资金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部门职责,明确PPP不规范操作的负面清单,逐级细化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